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所屬農場辦理休閒
、觀光委託經營案件(以下稱委營案)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指
引。
二、農場休閒農業與觀光遊憩業務應優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稱促參法),無促參法適用者,得以局部面積或範圍依本作
業指引辦理委託經營。
三、農場委營案經營計畫與契約草案應報會核定(得併同報會),程序
如下:
(一)農場研提經營計畫報會審查。
(二)經營計畫核定後,計畫案內容(摘要)與招商文件公開於政府電
子採購網。
(三)農場辦理委營案,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作業程序與遴選之決
標原則,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採購法)最有利標方式及相
關規定辦理。
四、經營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營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契約年限及範圍(在不影響公用用
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
(二)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三)經營內容、預估投資項目及金額。
(四)權利金(應考量包含一般權利金、營運權利金、土地租金及相關
稅金)與房屋租金計算方式及建議金額。
(五)財務分析。
(六)有無協商事項。
(七)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八)其他相關事項。
五、農場與委營廠商簽訂契約,應依個案特性,契約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委營期間。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如涉及擴整建應約定開發申請人及提送資料義
務人)。
(三)雙方聲明與承諾事項。
(四)用地與設施之範圍與使用方式。
(五)興建規定。
(六)營運模式。
(七)土地租金、房屋租金、權利金及其他費用之計算與繳納。
(八)財務及查核事項。
(九)工程控管及查核。
(十)經營期間每年度投資財產之歸屬、登帳方式與契約屆滿前(時)
之移轉。
(十一)履約保證。
(十二)保險。
(十三)營運績效評估機制及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條件。
(十四)委營案應訂定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員工之百分比,並列為
績效評估項目。
(十五)缺失及違約責任與罰則(含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
入)。
(十六)契約之變更與契約之終止,並載明農場未同意變更前,廠商不得
自行變更契約,申請修約與協商應以書面通知,並作成書面紀錄。
(十七)經營期滿或契約終止時,委託範圍內設施、設備(含委營廠商興
建及自行購置)之處理方式,及經營管理期間拆除、變更委營設
施之處理方式。
(十八)有下列情況者,農場得終止契約:
1、政策變更。
2、發現委營廠商有重大違法事件發生。
3、委營契約有損害農場利益者。
4、雙方協議終止。
5、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十九)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二十)其他約定事項。
六、委營廠商對於委營業務須單獨設帳,並自負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