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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管理要點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壹、為使本會「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穩健發展之需要,特訂定

本要點。

貳、本要點係指當「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運作產生異常及疑難或

需修改或新增子系統等需求,透過標準化之程序與機制控管。

參、管理架構:

一、本會部份:成立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維護「審查小組」

()、成員由本會統計處、第六處、第八處、會計處(醫療基金)及三

所榮民總醫院資訊室代表及各榮民醫院資訊業務負責人組成:

1、由統計長擔任召集人。

2、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職責:

1、處理、解決本系統運作產生之重大異常及疑難。

2、審查系統之修改或新增子系統事宜。

二、各榮民醫院:

()、各榮院就系統內之每一子系統,指派專責「作業協調人」乙人,

負責:

1、院內使用者之意見溝通、協調與彙整。

2、協助解決或反應子系統運作異常及疑難。

3、與院內「資訊業務負責人」意見交流之主要窗口。

4、「作業協調人」之指派與異動應報會備查(格式如附件一)

()、「資訊業務負責人」,擔任該院「協調」總窗口,負責:

1、處理、解決院內系統運作異常及疑難。

2、院內系統之修改或需新增子系統時,向本會提出需求。

三、系統維護廠商(九十二年度為台腦公司)

()、建置「顧客服務網站」,作為與「本會」及「各榮院」之意見交

流平台。

()、系統維護廠商,指定專人擔任「協調」總窗口,另各子系統指定

一負責人,以利溝通協調;「協調」總窗口及子系統「負責人」

請在「顧客服務網站」公告。

肆、管理運作機制:

一、系統運作異常(程式bug)及疑難問題之處理:

()、各榮院「資訊業務負責人」直接與「系統維護廠商」聯繫或在「

顧客服務網站」進行討論處理。

()、系統運作異常,屬「系統維護廠商」責任,應即時處理,製作維

修紀錄備查。

()、如上述異常及疑難超越維護合約範圍時,另行專案辦理。

二、各榮院系統修改或新增子系統之處理:

()、各榮院基於業務需要或相關法規與規定變更,須「修改系統或新

增子系統」時,榮院「資訊業務負責人」需提出需求(格式如附

件二),並陳請首長核可後:

1、函送本會(統計處),要求召開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維護「審

查小組」會議。

2、傳送至系統維護廠商之「顧客服務網站」,並請求其他榮院支持與
   附
議。

()、若所提需求獲超過半數榮院之附議時,本會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

訊系統維護「審查小組」需召集會議審議,審議通過,由本會函

請系統維護廠商辦理之。

()、如上述「修改系統或新增子系統」,超越維護合約範圍時,另行

專案辦理。

三、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顧客服務網站」,由各榮院資訊負責人

輪流擔任意見彙整事務,任期為六個月。

伍、本要點未盡事宜,於榮民醫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維護「審查小組」會

議討論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