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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分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030030935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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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維護及管理榮民總醫
        院所屬分院(以下稱榮總分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運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由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共同成立審查小組,其任務如
        下:
  (一)年度系統維護需求規範審核與採購履約事項。
  (二)新增系統需求規範審核與採購履約事項。
  (三)指定榮總分院辦理共同採購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審查小組會議,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臺中及高雄榮總副院長輪流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該榮總所屬資訊室主任兼任,任期均為二年。
        組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編成:
  (一)各榮總資訊室人員。
  (二)各榮總分院醫務企管室及資訊業務負責人。
  (三)榮總及其分院業務相關人員。
  (四)本會指派人員。
        審查小組召集人所屬榮總,為「責任榮總」,負責辦理審查小組交
        辦事項。

四、各榮總分院配合本系統之子系統項目運作,置「子系統協調人」若
        干人,由各榮總分院指派業務單位人員擔任,負責該院子系統維護
        、新增需求及問題反應,並由該院資訊業務負責人,負責綜理該院
        「子系統協調人」反應事項,並擔任與責任榮總聯絡窗口。

五、各榮總分院,經責任榮總指派負責個別子系統項目之發展及維護者
        ,為「責任分院」,負責整合各榮總分院對該子系統項目之需求規
        範及系統維護。「責任分院」所置之「子系統協調人」,為負責該
        項目之「子系統召集人」,執行上開事項。

六、本系統異常處理程序:
  (一)各榮總分院發現系統異常,經資訊業務負責人確認後,通報責任榮
        總及其他榮總分院,並請系統承包廠商限期修復。
  (二)系統承包廠商完成修復後,原確認系統異常之榮總分院應為下列處
        理:
       1、導入並負責測試。
       2、測試合格啟用後,通報責任榮總及其他榮總分院,並提報「審查
             小組」備查。

七、本系統需求規範審核與採購:
  (一)新增系統規範需求,由相關「子系統召集人」協調整合各榮總分院
        意見,完成需求規範,由「責任分院」函送「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後,交「責任榮總」辦理採購及履約。
  (二)年度維護需求規範之採購及履約事宜,經「審查小組」審議後,交
        「責任榮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