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各會屬
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所屬遊憩區經營管理,特訂定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遊憩區訂定經營管理要點指導原則(以下簡稱
本指導原則)。
二、各農場遊憩區賓館及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棲蘭、明池森林遊樂區(
以下簡稱各遊憩區)之經營管理,依本指導原則規定辦理,本指導原
則未規定者,適用各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並據以訂定各遊憩區經營管
理要點。
三、各遊憩區之經營以配合國民旅遊、森林遊樂,適應觀光需求,提供遊
憩旅客食宿,促進觀光發展為目的,並以企業管理之精神,作合理有
效之經營。
貳、組織
一、各遊憩區位各機構屬經營餐飲、住宿等服務之執行單位,各機構首長
為其當然負責人,綜理各遊憩區一切業務。各遊憩區由業務主管組督
導,得視業務需要,另聘經理、執行副理、副理、管理員、出納、業
務員、技術士、技術助理(工)、解說、服務、收費、園藝員、廚師
、廚務助理等若干人員,負責住宿、餐飲、接待、帳務、行銷及環境
美化等業務。
二、各遊憩區業務與各機構組室相關者,由各機構組室相關兼辦之,僱用
人員依營運狀況及人力精簡之原則遴用。
參、經營
各遊憩區以配合發展各機構整體觀光為前提,以專業之經營、親切之
服務、舒適之設備、合理之價格,提供遊客餐飲遊憩之處所,並為營
運之需要,各遊憩區應經常辦理促銷活動,以爭取遊客,增加營運收
入。
一、宣傳:為提高遊憩區之經營效益,得以有效的方法加強宣傳方式如左
:
(一)印刷彩色簡介,介紹遊憩區之資源、設施並印有本地區風景。
(二)簡介放置櫃檯及旅遊服務中心,並分送各遊憩區,供遊客取閱。
(三)利用網際網路及公共關係介紹各遊憩區之設備、服務與特色及優待
辦法。
(四)不定期邀請媒體參訪,利用各傳播媒體,報導各遊憩區之風景特色
。
(五)為增加旅客之認識,各遊憩區用品得加印各遊憩區之處、場徽圖或
名稱。
二、前櫃檯:
(一)前櫃檯為各遊憩區之中樞,職司訂房、登記、收費與旅客直接接觸
,並與各部門密切配合作業。
(二)前櫃檯業務人員,應注意電話禮貌並熟記各遊憩區設施及風景特色
,俾回答遊客問題並介紹推銷。
(三)前櫃檯業務人員,應經常主動與訂房旅行團保持密切聯繫,依折扣
優待辦法給予優待,以提高住宿及用餐率增加業績。
(四)旅行社、旅遊經紀人同業,或與各遊憩區訂有契約之公司團體,訂
住各遊憩區之人數應按日數統計,按月累計,以作爾後營運之參考
。
(五)各遊憩區接受團體或個人以電話或文件預定三個月以內的房間。
三、服務:
(一)各遊憩區所有員工均需具有高度熱忱和對旅客和顏悅色親切的服務
態度,凡事以客為尊,並養成隨時說「請」、「謝謝」、「對不起」
的良好習慣,以樹立良好形象。
(二)因應特殊氣候變遷,準備雨具或照明用具,提供住宿旅客租借,租
用費用於結算房租時一併收款。
(三)旅客寄存保管物品應詳予登記,專櫃保管,員工交班應詳細清點移
交。
(四)旅客遺失物品應設簿登記,並做必要之處置,如國民身分證、駕照
之類可以確定其所有人者及按址寄還。
(五)旅客交代事項,詳記於記事表內,以免遺忘而延誤事情,員工交班
時並詳予交代。
四、房務:
(一)本指導原則所指房務是指客房之經常保養維護與改善,使之能隨時
提供使用。
(二)旅客退房後,服務員應儘先注意房間及所有設置物品,除消耗品外
,設置物品有無遺失,若有旅客遺失物品,應報告副理或管理員處
理。
(三)客房內外、衣櫥、浴室每日清理,客房使用過之床單、枕套、被單
每日換洗,如無住客可免,床墊每週掉頭一次,發現骯髒隨時換洗
。
(四)客房內常備香皂、牙刷、衛生紙、毛巾、浴巾等如有消耗隨時補充
。
(五)客房內各項設施應每日檢查,發現燈具不亮、電視不清、漏水或其
他需檢修、換裝事宜,應登記報請維修。
(六)客房內備旅客意見表,虛心接受改進。
(七)客房之大小間,依其設備區分,訂定價格,並懸示於明顯處所。團
體或會屬機構員工得依訂定價予以適當之折扣優待。
(八)如發現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及陳報經理或副理,報請管理區
警察機構處理:
1.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2.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3.施用煙毒或其他違禁藥品者。
4.有聚賭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忠告者。
5.
有企圖自殺之跡象或死亡者。
6.
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九)旅客宿各遊憩區,依治安機關之規定,填造旅客住宿登記表,除報
本地警察機關備查外,一份留存各遊憩區按日順序裝訂成冊保管。
五、餐飲:
(一)各遊憩區之餐廳除依規定佈置外,應注意空間配置、格調及光線。
(二)餐廳、廚房、炊具、餐具使用後,應清洗乾淨,並保持清潔達到衛
生安全的需求。
(三)副理與廚師應詳研各種(類)食譜,計算成本,務求「色」、「香」
、「味」俱全,達到營養、衛生、可口之需求。
(四)所需物料依實際所需統一採購,分別貯存,確保物料於貯存過程中
保持鮮度不致敗壞。
(五)除團體旅客定食桌量應有物料外,主廚應就每日之預估旅客人數,
計算物料需要量,開具物料清單,經由副理認可簽具後提取調理之
。每月月底主廚應彙集提取單,製成月報,呈經理核閱,經理並應
核對後購存與提取是否相符。
(六)旅客用餐應憑點菜單,採三聯式。由服務員開發之菜單,一聯交廚
房調理菜餚,一聯交出納作結帳之依據,一聯交會計作日報表統計
之用。
六、
企劃:
(一)依據遊憩區各設備水準、旅客來源、特性,訂定目標市場,釐定經
營方針。
(二)研究分析每月營運狀況,並依據營運需要及發展趨勢修正經營方針
。
(三)凡有左列情形者得專案簽請首長核准實施:
1.
旅客所提之經營管理改善建議,經研究對營運確具效益者。
2.
順應經營需要,發展趨勢而必須採用之營運措施者。
3.
其他有關對各遊憩區經營管理之興革事項。
肆、管理
一、人事管理
(一)總則:
1.各遊憩區員工除應遵守本指導原則外,凡屬會頒及各機構有關規章,均
應遵守,如有故意或過失違越,致各機構遭受損害時,應負恢復原狀或
賠償之責,離職後如發現其在職期間有上述情事時,各遊憩區得檢證依
法追(訴)究之。
2.有關各遊憩區員工之管理事項,如本規定未包含者,應由業務主管或經
理簽請首長裁示或核轉本會核定。
(二)員工僱用:
1.各遊憩區新進人員,一般人員應優先僱用榮民榮眷或義民子女,並依本
會安置通報規定辦理。經推薦並面試合格者,由各遊憩區簽報各機構首
長,依權則核定僱用之。
2.經理、執行副理、副理人選,應聘僱具備高中職以上學校旅館管理、餐
飲管理、觀光或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旅遊業主管二年以上,或專任職員
四年以上經驗,或曾任觀光遊憩主管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資
歷。或少校以上退伍,具有管理實務工作經驗四年以上,並具策劃、督
導及推展業務之能力者經甄選報會核定後僱用。
3.會計出納人員:應具高商相關科系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曾擔任會計出
納實務二年以上經驗者。
4.管理員:應具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或尉級軍官以上退伍,曾擔
任房務、餐飲實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5.技術士:應具高中(職)相關科系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並具有電匠執照,
或乙種以上水電專業執照者。
6.廚師:廚務助理應具國中以上學歷,且有一年以上經驗,或未具學歷,
但有三年以上經驗,持有證明文件者。惟大廚(廚房領班)、廚師,應分
別具有乙、丙餐飲執照者方可僱用。
7.業務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並具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8.櫃台作業服務人員,應僱用國中以上畢業,服務態度良好、親切有禮之
年輕女性擔任。
9.各遊憩區員工之僱用,均應依各機構「勞工工作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相
關規定辦理。
10.受聘或合約僱用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按各單位規定辦理簽約報到
手續。
11.新進人員到職後,得依工作特性接受職前訓練及試用四十日,合格
後始得錄用,錄用與否由經理報請首長決定之。
(三)調遷與移交:
1.各遊憩區員工,得依工作需要調整其工作崗位,接到調整通知後,應按
規定之時間內辦理移交。
2.凡經管理現金、帳冊、財產、設備、戳記及重要營業資料者,均應遵照
各機構之有關規定辦理辦理移交,如有不實情事,應追究責任。
3.員工情緒、精神發生異常,經理或副理於發現可疑時,應即時處理,並
指定人員接替其工作,清點造冊。俟全案明朗時,視情況再按前項規定
辦理,如涉及財務上之損失,仍得向其保證人索賠。
4.員工離職,應辦未辦或延遲移交致使各遊憩區蒙受損失時,得依法移送
辦理及追究保證人之責任。
〈四〉勤務:
1.各遊憩區員工應遵守左列規定:
(1)遵守賓館之服務信條:
i.
服務第一。
ii.
榮譽至上。
iii.
顧客第一。
iv.
賓至如歸。
(2)遵守各遊憩區一切規定,全力以赴,達成任務。
(3)各遊憩區應盡量節約用人,如業務繁忙時,可由各遊憩區臨時調派員
工支援,節省人事費用,各遊憩區員工應以整體為第一要務,互相支
援,和諧相處,以達成服務遊客為目的。
2.各遊憩區之工作性質不同,員工之勤務由各級主管調配,惟每週總工作
時間,以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3.各遊憩區因任務特殊,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仍照常上班,原則不支加
班費,並由各遊憩區,依據本指導原則及相關差假之規定,考量其地區
特性,自行擬定補假方式。
4.員工之遲到、早退或曠職等情事,依左列規定處理:
(1)遲到、早退:列為各主管考核資料,若一再發現並屢勸不改,得專案
簽請首長處理之。
(2)曠職:
i.未經請假或假期屆滿未經續假而不上班者。
ii.於上班(值勤)時間內因公外出,未依規定填妥公出登記簿,及未經核准
而擅離職守者。
iii.曠職人員應按情節登錄,並以日薪折罰(兩個半天以一天計),倘經告知
不改若因此致遊憩區受到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
達六日者,應即解僱。
(五)薪資:
1.各遊憩區員工薪資,應依附表一並得考量地區特性,分別訂定薪資標準
支給,報奉本會核定後實施。
2.各遊憩區營業情況良好,對於工作表現特優者,得列入升遷、考核、獎
勵之參考依據。
(六)服裝:
1.員工上班時間應穿著遊憩區所製發之工作服並保持清潔,以維持各遊憩
區形象。
2.各遊憩區服務人員,除穿著制服外,尚須佩帶名牌。
(七)差假:
1.例假日之休假採左列方式行之:
i.家住附近:每月按營業需要上下班,值勤者按規定辦理。
ii.家住遠處:非一日路程可往返者,得採集中休假制;僱用人員每月固定
休假六日,時間由副理協調排定。
2.前項休假,如逢遊客旺季時,得採彈性措施,可延至淡季中作有計劃之
安排補休。
3.員工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4.員工請假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依勞工請假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5.員工產假之核定權限,由各機構參酌實際情形,自行規定。
(八)編制任務:
1.遊憩區或住宿餐飲部門,設經理一人,綜理全部工作計畫、督導與推展
;得設執行副理一人,協助經理綜理住宿餐飲業務及員工工作之督導,
並得設副理二人(業務需要增聘時,應報會核定後僱用。),每天由執行
副理及副理輪流當值,住宿賓館,掌管訂房櫃台、客房、餐廳、廚房及
咖啡廳與採購等行政管理及處理公務。各副理為達成任務,對所屬之工
作分配與流程掌握,均由副理自行協調、策訂、貫徹執行。
2.住宿餐飲,夜間由經理或副理負責巡視,以防範意外發生。
3.各遊憩區之營業應以整體為第一要務,互相支援為服務人員之基本任務
。
4.各遊憩區人員、職稱、員額編組及職掌表應規定於附表。
(九)訓練:
各遊憩區主管對所屬有實施在職訓練之義務,並得視需要推薦至專業性
機構接受訓練,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十)獎懲
1.員工服務之優劣,得由業務主管或經理依人事業務規定辦理獎懲。
2.員工若經遊客指名抱怨服務不周或服務特優,經查明屬實者,業務主管
或經理應依規定辦理獎懲。
(十一)考績
各遊憩區員工得配合各機構辦理年終考績,由業務主管或經理負責,資
料應予保密,未經許可不得查閱。
(十二)服務費:
1.本會遊憩區,為提昇服務品質,獎懲員工辛勞,得參照國內外住宿及餐
飲業慣例,於旅客住宿、餐飲消費總額中收取百分之十服務費,依一定
分配比例計算,發給參與工作之僱用人員(不含臨時僱工及兼職人員)。
2.服務費分配作業規定,依行政規定,依行政院核定案辦理,在未奉核定
前,暫仍依各遊憩區現行規定辦理。服務費支給作業規定另定之。
(十三)解職
1.僱用人員因故不能繼續服務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2.僱用人員病假滿一個月者,得自請停職。
3.僱用人員因涉案及犯罪行為者,偵查開始,得即予停職。
4.各遊憩區有左列原因之一時,得依規定宣布停止營業。
(1)因遭受非人力所能抗拒,歇業一個月以上。
(2)因特殊原因須歇業時。
上項原因離職人員,均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各機構之勞工工作規定辦理
。
二、出納、事務管理:
(一)各遊憩區出納應遵照會計相關法令規章,配合實務作業。
(二)營業狀況應按紀錄並統計之,逐日或定期列表陳報處(場)部。
(三)營業紀錄,應經有關副理核對簽章,以免遺漏。
(四)現金、支票及有價證券收入,逐日或定期送繳處(場)部入帳。
(五)財物採購應依財物購置規定報處(場)部核發。
(六)存貨每月底盤點一次,作為月終結算之依據。
(七)每月結算一次,並將營業情形列表報處(場)部,作為改進之參考。
(八)各種紀錄、日報,應按月裝定成冊,妥為保存備查。
三、文書暨檔案管理:
(一)本節文書係專指各遊憩區之住宿、餐飲或非屬兼辦之文書。
(二)各遊憩區文書處理,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皆行政院
所頒「文書處理手策規定」辦理。
〈三〉各遊憩區檔案分名稱分類為:
1.
組織與會議。
2.
宣傳與企劃。
3.
房務與訂房。
4.
其他。
(四)各遊憩區為各機構之執行單位,除有關旅客之餐宿業務可直接對外
行文外,其他事項均需報各機構核辦。
(五)由各遊憩區歸存之文書,各遊憩區應指派專人兼辦之。檔案存廢釐
定標準,凡可為將來引證者永久保存;其例行文件無保存價值者,
由兼辦人員自釐保存年限簽核;應銷毀之文件,應造清冊,陳奉各
機構首長核准後,派員監毀之。
四、財產及物品(料)管理:
(一)本節所稱財產管理,係指關於財產之登記、增置、經營、養護、減
損等事項。
(二)各遊憩區之財產管理,應併由各機構財產管理單位辦理之。
(三)各遊憩區之財產管理辦法,依行政院所頒發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
所列規定辦理之。
(四)各遊憩區使用之消耗性物料,應儘量本著本會要求,分產互銷之原
則,向會屬機構採購。
(五)各遊憩區一般物品(料)之採購,應先填寫請購單,俟核准後辦理採
購。餐飲所需物品(料)如屬大宗者,以簽訂契約為原則,零星物品
(料)得先行採購,事後補辦手續。
(六)廚師、副理或經理,應經常核對請購量、提取量、庫存量是否相符
,並根據消耗量及預定旅客,假日長短,估計應行補充餐飲所需物
品(料),均需保存最低存量以上。
(七)物品(料)之管理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餘均依行政院所頒「事務
管理規則」物品(料)管理規定辦理。
五、房舍及環境管理:
(一)本節所稱之房舍及環境管理,係指各遊憩區之全部房舍及其庭院隙
地道路、走廊、圍牆、水溝與四週鄰接地之設計、佈置、清潔及節
約能源等管理事項。
(二)各遊憩區房舍內外(含牆壁、門窗、天花板)油漆、裝潢經常保持整
潔,如殘破不整者,應予立即修整或拆除。
(三)室內設計(包括桌、椅、櫥櫃等傢俱、器具)或規格色調應予劃一,
保持整齊清潔,擺設位置應固定,並考慮安全、方便及美觀。
(四)於適當處懸掛時鐘、日曆及溫度計。
(五)庭院隙地,道路所設置之照明器具,均應保持完整,發現損毀立即
修復。
(六)除指定之地點外,不得隨意曝晒衣服及堆置器材,廢棄物等。
(七)盥洗室及套房衛生間均應保持清潔並隨時噴灑消毒藥水。
(八)房舍及環境管理除依上列規定外,並依頒「事務管理規則」內辦公
處所管理及宿舍管理規定辦理。
六、銷售管理:
(一)本節所稱銷售管理,係指各遊憩區銷售之明信片、紀念品、特產及
其他旅遊用品之進貨、零售、盤存等之管理事項。
(二)銷售之貨品原則向製造之工藝場及大盤商,契約供貨,長期供應(
契約內容由廠商與各遊憩區分別訂定之)。
(三)各遊憩區應配合各機構之產品收成,設攤位銷售各機構產品。
(四)貨品按種類編號、標價,不得與顧客討價還價。
(五)一切貨品之進、銷、存管理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
七、電話管理:
(一)各遊憩區電話除經理辦公室、傳真機外,均連接總機,任何處所不
另申請專線,一切進出電話皆由總機為之。
(二)各遊憩區之總機得由櫃檯人員兼任之。
(三)叫接電話應親切迅速,注意禮貌,如屬旅客掛接長途電話,通話完
畢後查詢電腦紀錄查清電話費並通知旅客,於結算時一併收繳。
(四)公務用電話應填寫電話紀錄簿,並逐日送請經理核閱。
(五)電話總機得加裝長途電話控制裝置,以便確實管理電話。
八、電器及機械管理:
(一)本節所稱電氣及機械管理係指各遊憩區之電氣或機械設備之保養、
維護檢查及安全等事項。
(二)各遊憩區之電氣、機械維護管理設置專人專責管理。
(三)對各種機械代表功能、燃料、輸電系統應經常檢查,保持正常,如
有異狀及損壞應即檢修。
(四)各遊憩區對其擁有之電氣及機械設備應控制有相當存量之換修工作
,零件損壞若需自行修護時,應先填具工料請領單經核准後領料施
工並繳回拆換之零件,若無法自行修護時,得查明損壞原因及情形
,招商辦理,並依稽察條例規定辦理。
(五)各種機械維持清潔不得有塵埃、油污。
(六)機械消耗之燃料、油料應測定消耗量作為核銷之依據,不得浪費。
九、公務及車輛管理:
(一)本節所稱工務及車輛管理,係指各遊憩區之所有車輛、機工具、器
具及各項設備,包括客房衛生與水電等設備之檢修、換裝、維護、
保養等事項。
(二)各遊憩區為確保正常營運功能,對各項設備,由業務主管或經理督
飭技術人員經常維護正常。
十、安全與生活管理:
(一)對需要經常使用之機器(如發電機、污水處理設備),應確實試車,
並記載備查。
(二)工作場所洽談公務或使用電話儘可能抑低音量以免妨害他人。
(三)注意安全及保密,工作交待務必注意閒雜人等。
(四)電器設備應隨時並定期檢查,嚴禁員工私自接用電源。
(五)廚房爐灶、煤氣、消防器材等應經常檢查注意安全。
(六)油料及化學易燃品應選擇適當地點存放。
十一、工作檢討:
每月之經營成果,應於次月之各機構工作會報中提出營運報告,每二月並
召開各遊憩區會議一次,各遊憩區全體員工均需參加,由首長或經理主持
,檢討經營管理得失與發展改進事項,並請相關單位列席。
十二、管理權責、分層負責,一切皆依員工執掌表所訂實施。
十三、績效可核及獎懲:
(一)為強化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進營運績效,應實施管理工作檢
討。檢核分平時考核及定期考核,平時考核由業務主管或經理負責
。定期考核由各機構首長提名委員,組成考核委員會定期檢討。
(二)對各遊憩區之營運管理,凡屬各遊憩區員工均有權利和義務,研提
改善意見,惟應具名,
凡對營運管理改善具實質幫助者,得以簽請獎勵。
(三)依定期檢校結果優劣,簽請獎勵,以收立竿見影之功效。
伍、本指導原則,經陳奉核定後函發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