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其名稱並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辦 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遊憩區收費優待規定
民國102年1月7日輔肆字第1020000485B號函修訂自102年2月1日生效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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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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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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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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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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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門票:免費,但需付保險費。
二、住宿費:
(一)個人:假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九折、平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五‧五折
(二)團體(三十人以上):假日按所訂房型定價八折、平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五折。
三、優待條件、範圍與數量:
(一)
門票優待對象為榮民本人(需持榮民證)與隨行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需出示證明)。
(二)住宿優待僅限優惠對象直接向各遊憩區訂房確認者,並於住宿時查驗身分無誤後始能享受優惠(每位榮民優惠以一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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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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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公教
(二)具榮譽證之陸軍第一特種兵
(三)原住民
(四)身心障礙者(與必要陪伴者一人)
(五)志工
(六)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七)低收入戶
(八)永久居留證註記「公立育樂場所優待」之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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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門票:
(一)軍公教、具榮譽證之陸軍第一特種兵、原住民:假日八折、平日六折。
(二)身心障礙者(與必要陪伴者一人)、志工:免費,但需付保險費。
(三)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低收入戶、永久居留證註記「公立育樂場所優待」之外籍人士:票價五折。
二、
住宿費:假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九折、平日按所訂房型定價七折。
三、
優待條件、範圍與數量:
(一)門票優待對象限攜帶各項證明文件之本人享有。
(二)住宿優待僅限優惠對象直接向各遊憩區訂房確認者,並於住宿時查驗身分無誤後始能享受優惠(每位優惠者,以一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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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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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人
(二)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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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票:
(一)成人:假日不優待、平日八折。
(二)成人團體(三十人以上)、學生(憑學生證):假日八折、平日六折。
二、住宿費:假日不予優待,平日按所訂房型定價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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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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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兒童
(二)學齡前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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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票:
(一)兒童:票價五折。
(二)學齡前幼兒:免費,但需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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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平日、假日認定標準
(一)平日:門票收費優待之平日定義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住宿費收費優待
之平日定義為星期日至星期五。
(二)假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放假日
及教育部公告之寒、暑假。
(三)遊憩區辦理特定活動,該活動起訖日期及活動期間另行定義平、假日
等事項,由遊憩區報會核定後公告為之。
二、本優待規定不得重複使用,亦無法與其他促銷活動或票券合併使用,且不適用於旅行社等其他銷售通路。
三、餐飲依定價提供不予優待;露營區、會議室等收費,由各遊憩區依權責自行訂定。
四、門票優待免費者,仍需支付保險費(遊客意外險之費用),該保險費之收費額度及其費率之調整,由各遊憩區報會核定後公告為之。
五、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六、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為取得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七、老人依老人福利法規定,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八、低收入戶,為持有各縣市政府低收入戶證明者。
九、軍公教、具榮譽證之陸軍第一特種兵及原住民,以出示相關身分證明者為限。
十、學齡前幼兒,為未受國民義務教育前之幼兒。
十一、
兒童之認定,為未滿十二歲者,未提供年齡證明者,得以身高一百五十公分以下為判斷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