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執行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頒給辦法),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榮光專業獎章審查程序如下:
(一)推薦請頒獎章案件,應具體詳實填具請頒事實表。
(二)請頒獎章案件之初審,由本會各業務單位負責。
(三)經初審通過之請頒案件,送人事處彙提複審。
(四)複審由本會督導副主任委員主持審查,並由本會各處會主管以上人
員組成審查小組,如有需要請提案單位(機構)指派適員列席。
(五)初、複審以書面方式審查。
(六)經複審通過後,由人事處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七)本會副主任委員請頒案件,由人事處簽陳主任委員逕予核定。
三、為免請獎案件過於浮濫,應予以嚴格審查。
四、依具體功蹟及貢獻程度,獎章等次審查如次:
(一)初次請頒以頒給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士或
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曾任本會主任秘書以上職務者,頒給一等。
(三)曾任本會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在本會服務年資二十年以
上者,頒給一等;十年以上未達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未達十年者
,頒給三等。
五、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
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因品德操守事由,受記過以上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