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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5000610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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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執行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頒給辦法),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榮光專業獎章審查程序如下:
(一)推薦請頒獎章案件,應具體詳實填具請頒事實表。
(二)請頒獎章案件之初審,由本會各業務單位負責。
(三)經初審通過之請頒案件,送人事處彙提複審。
(四)複審由本會督導副主任委員主持審查,並由本會各處會主管以上人
   員組成審查小組,如有需要請提案單位(機構)指派適員列席。
(五)初、複審以書面方式審查。
(六)經複審通過後,由人事處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七)本會副主任委員請頒案件,由人事處簽陳主任委員逕予核定。

三、為免請獎案件過於浮濫,應予以嚴格審查。

四、任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者及所屬機構首長,著有績效,頒給一
  等至三等專業獎章。

五、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
   金。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因品德操守事由,受記過以上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