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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營養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鑑於榮民與外籍(含大陸
  ,以下同)配偶結婚年齡差距較大,為落實渠等照顧輔導措施,本諸
  精神與物質並重、服務與慰問兼顧之原則,主動協助家庭教養,使榮
  民子女能安心向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且不具公職人員身分者,其有就讀國民
  中學、國民小學之子女,得向本會各服務機構申請子女就學營養午餐
  補助金:
(一)與外籍配偶結婚之就養榮民。
(二)與外籍配偶結婚之未支領退休俸榮民。
(三)支領退休俸榮民亡故後,其改支半數退休俸之外籍配偶。

三、補助金核發標準以每餐新臺幣三十元,每週五天,每學期以十八週核
  算,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榮民證(或相關佐證資料)、配偶身分資料、印章、
   子女繳費證明等證明文件,向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二)責任區輔導員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於日常訪視時加強 宣導,並主
   動協助申辦。

五、一般規定:
(一)服務機構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服務機構「榮民及
   榮眷訪視服務系統」。
(二)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
   (下)學期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服務機構應於受理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請領
   名冊、統一收據各乙份報會,經本會複審通過後,核發一學期所需
   經費。
(四)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斷學業者,
   得不予追繳。
(五)前款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校停課、家逢變故有村里
   長證明事項。
(六)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七)就學期間,已接受公務機關其他相關伙食費或餐費之補助款者,不
   得重複申領。

六、各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間前後,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以瞭解其
  生活狀況,如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止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