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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120052845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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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照顧清寒榮民就學子女
  ,秉持排富及不重複之原則,主動協助家庭教養,於例假日及寒暑假
  實施午餐補助,使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前三款以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

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三、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八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
  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四、申請作業: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人員,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身

分證明文件(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及下列文件之一,向

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1、低收入戶證明(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

2、中低收入戶證明(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

3、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相關證明文件。

4、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證明單(格式如

附件二)。
(二)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款資料外,須
   提供申請人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印後歸還)及郵政存
   摺封面影本。申請人如係榮民子女之監護人,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
   前三個月內且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榮民服務處連結內
   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得監護權記載者,免附)。
(三)申請期限: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
   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九月十
   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通
   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五)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
   戶內;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受理截止後一個月內,與學校或機關勾稽比
   對,確認身分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申請文件、請領名冊、郵
   存憑單(蓋郵戳)等相關資料報會。本會複審通過後,核發半年所
   需經費。
(二)本會各榮民服務處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服務機
   構「榮民及榮眷訪視服務系統」。
(三)補助後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斷學
   業者,得不予追繳。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校停課、
   家逢變故有村里長證明事項。
(四)已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款或實物給付者,不得重複申領,已核
   發者應予追回。
(五)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應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於申請期間前後,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瞭
  解其生活狀況。如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
  止補助。

 

七、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

,申請就學子女午餐補助。

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

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