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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2: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辦理合作或委託經營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為加強管理會屬農
    場辦理合作或委託經營案件,強化合作或委託經營內控機制,特訂定
    本規定。


二、前點所稱合作或委託經營案件 (以下稱合營案) ,係指會屬農場依本
    會農場管理經營辦法第四條規定但書辦理者。


三、農場辦理合營案,其經營項目應符合農場組織規程所定農漁牧產銷及
    與農業相關之休閒、觀光等業務。


四、農場土地應指定專人逐筆清理,凡可與民間合作或委託經營利用之土
    地,承辦人應依土地使用編訂,配合農水路分隔、區位等條件,劃分
    標區,繕造土地清冊,繪製位置圖並訂定經營項目,由採購小組 (由
    場長或副場長、會計、政風及承辦人組成) 現勘,並簽請場長同意後
    ,據以辦理後續招標作業。


五、農場進行合營案招標、開標、審標、決標與履約管理等作業程序,均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合營案權利金之底價,應參酌該土地租金金額,並考量地區環境、經
    營項目、作物產值等因素訂定,於簽奉場長同意後,依規定公開招標
    或辦理議價,並留存相關訪查資料或紀錄備查。


七、完成招標作業後,農場與合營案廠商辦理簽約時,應同時辦理公證及
    點交手續,註明點交土地、地上物現況 (含農作物,設施等) ,並由
    合營案廠商簽名具結 (如附件一) 。前次契約期滿而未拆除之臨時設
    施應列入點交範圍內。
    合約期滿三日內,合營案廠商應辦理歸還手續,經農場確認無誤後 (
    如附件二) ,退回履約保證金。如有損害土地或地上物等情形時,農
    場應向合營案廠商請求賠償。


八、農場每季應將完成簽約公證之合營案,繕製合營案件一覽表 (如附件
    三) 供場長、副場長、組長及本會備查。
    農場應將公證之契約書送農場會計室協助管制,並要求土地承辦人於
    農場甲式財產卡及土地清冊中使用現況欄註記備查。


九、承辦人應訪查合營案廠商,每季至少一次,訪查時並應適時宣導相關
    政令及農業新知,其訪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土地利用情況。
 (二) 經營項目是否與契約相符。
 (三) 有無違規之建物及使用情形。
    訪查應按現況拍照及作成紀錄 (如附件四) ,並以一案一紀錄為原則
    ,如一合營案廠商有數件標案經營契約者,得註明合併填寫。訪查紀
    錄應簽奉場長或副場長核閱後裝訂成冊。
    場長或副場長亦應配合本會土地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一年內最少現
    勘合營案二次。


十、合營案廠商因辦理種植及栽培管理作業需要,有增設臨時性設施之需
    求時,應由農場審慎評估且簽奉場長同意後,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
    設施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如有應獲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 (市
    ) 政府准許增設之情形,應報請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同
    意。
    興建期間,農場並應派員前往監督,如有違反規定情形,應儘速依法
    處理。


十一、合營案承辦人於權利金或分益金繳交期限前一個月,應函知合營案
      廠商按時繳納,並副知農場會計室及出納單位。權利金或分益金之
      繳交,應依契約規定,直接電匯入農場指定帳戶,或交農場出納單
      位收帳,不得由承辦人代收。
      權利金或分益金如逾期繳交,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十二、合營案契約書載有後續擴充條款者 (含期間及金額) ,應於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始得辦理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
      除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
      付款,得以換文 (約) 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外,其餘契約之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十三、合營案相關資料應妥善保管,本會將不定期查核其書面資料,或現
      地督訪履約管理情形。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