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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所屬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並參酌本會機關特
  性與業務需要訂定。

二、目的: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程序甄選優秀新進,提升本會人力素質。

三、適用對象:本會及各所屬機構屬於本會任免權責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
  非主管職務。

四、甄選方式及總分配比:
(一)筆試:占百分之七十。
 1、行政職類職務:問題分析與建議。(評分表如附件一)
 2、技術職類職務:專業知能。
(二)口試:占百分之三十。(評分表如附件二)
(三)電腦文字輸入:實機操作文字輸入能力。(參考,不配分)

五、甄試時間:
(一)筆試:五十分鐘。
(二)口試:每一應考人十分鐘,必要時得增減之。
(三)電腦文字輸入:二十分鐘。

六、甄試題型及命題:
(一)筆試:依擬任職務工作需要,結合本會職員「敬業精神、溝通協調
   、團隊合作、研究創新」四項共同核心能力,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
   命題。(命題分工表如附件三)
 1、問題分析與建議:申論題一題。
 2、專業知能:視職務之職責程度及試題繁簡區分以下三種類型擇一施
   測:
(1)是非題、選擇題(配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
(2)是非題、選擇題、問答題(配分比重依序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
   十、百分之二十)
(3)問答題(配分比重百分之一百)
 3、專業知能如兼採實作方式施測,則筆試與實作各占該專業知能成績
   百分之五十。
 4、「問題分析與建議」及「專業知能(問答題部分)」均以案例為題
   ,供應試人員分析論述,俾同時測試其實務能力、專業知能及文筆。
(二)口試:依即席詢答及書面資料審閱方式,就應試者綜合能力(含專
   業能力、共同核心能力)、儀態、言辭、才識等項目進行評核。
(三)電腦文字輸入:由人事處個案簽擬。

七、評分及錄取標準:
(一)問題分析與建議部分,本會由出缺單位副主管、直屬科長及副主任
   委員指定之其他單位副主管一人為評分委員;所屬機構由機構副首
   長、幕僚長及出缺單位主管為評分委員,機構無幕僚長者,由機構
   首長指定其他單位主管一人擔任,採平均分數計分。
(二)專業知能部分,由出缺單位依據本會命題單位提供之標準答案評分。
(三)口試部分,本會由出缺單位之單位主管主持,單位副主管及直屬科
   長為口試委員;所屬機構由機構首長主持,副首長及出缺單位主管
   為口試委員,機構無副首長者,由機構首長另指定其他單位主管一
   人擔任,採平均分數計分。
(四)電腦文字輸入:列印應試人員實際輸入內容後,請渠等於文末簽名
   確認。錯字及標點符號不計,由甄試承辦人計算正確輸入字數,作
   為甄審參考。
(五)筆試或口試其中一科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
   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定其排序。
(六)筆試答題紙右上角應由應試人員簽名,試畢後,即由甄試承辦人彌
   封姓名,並於左上角編號後,送請評分委員評分。

八、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各機構(單位)職務出缺,如擬以外補方式遴補,應檢附職缺公告
   (如附件四),詳載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
   點、報名規定(含應檢附報名表如附件五)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
   ,函報本會或簽陳同意後,於網路公告三日以上。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
   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
   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候補名額及候補期間,應於職缺
   公告內載明。
(二)出缺機構(單位)至遲應於實施甄試前十日,將符合職缺公告所定
   資格條件之應試人員名冊,連同時間配當表等相關資料函報本會核
   辦甄試。符合資格人員未達二人者,得報經本會同意再行公告。
(三)筆試及電腦文字輸入試題,由人事處完成簽核程序密存,並於甄試
   前十分鐘傳真至甄試機構施測。遇有特殊狀況或實際需要,得由人
   事處派員親持試題至甄試機構監考。
(四)甄試成績評定後,出缺機構(單位)應依成績高低造列應試人員簡
   歷冊及成績冊(如附件六、七)並檢同有關資料,報送本會提請甄
   審委員會評審,人事處依審議結果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
   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
   ,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九、安養機構保健組醫護人力外補甄試作業依本會「安養機構保健組醫護
  人力外補筆試甄試作業方式」辦理。

十、各醫療機構就其任免權責之職務,應依各相關專業法規並得參酌本作
  業規定,訂定各該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陳報本會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