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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8010129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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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透過公平、公正、公開
  程序甄選優秀新進,提升本會人力素質及退除役官兵安置成效,特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等相
  關規定,並參酌本會機關特性與業務需要,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對象:本會及所屬各機構屬於本會任免權責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
  非主管職務。

三、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及退除役官兵
        安置政策並重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機構(單位)職務出缺,如擬以外補方式遴補,應檢附職缺公告
   (如附件一),詳載職缺之機關名稱、官等職等、職稱、職系、名
   額、工作地點、上網期間、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工作地址及聯絡
   方式(含檢具文件,範例如附件二、報名表如附件三),函報本會
   或簽陳同意後,於網路公告三日以上。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
   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
   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
   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候補名額及候補期間,應於職缺公告內載明。
(二)前開職缺公告「資格條件」應載明:「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
   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三)出缺機構(單位)至遲應於實施甄試前十日,將符合職缺公告所定
   資格條件且合於業務需要之應試人員名冊,連同時間配當表等相關
   資料函報本會核辦甄試。符合資格人員未達二人者,得報經本會同
   意再行公告。
(四)筆試及電腦文字輸入試題,由人事處完成簽核程序密存,並於甄試
   前十分鐘傳真至甄試機構。遇有特殊狀況或實際需要,得由人事處
   派員親持試題至甄試機構監考。
(五)出缺機構(單位)應就所有報名合格人員於甄試當天到考者,分別
   實施筆試(評分表如附件四)、面試,並完成成績評定後,併同電
   腦文字輸入測驗結果,由出缺機構(單位)依成績高低造列應試人
   員簡歷冊及成績冊(如附件五、附件六)檢同有關資料,報送本會
   提請甄審委員會,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六條相關規定評審,其中總成績分數相等且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錄
   用,人事處依審議結果辦理。另各用人機構(單位)在完成職缺甄
   試(選)成績評定,簽奉核可後,對未獲錄取人員,由各用人機構
   (單位)函復或以電子郵件通知(範例說明如附件七)。
(六)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錯誤
   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
   ,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四、各機構(單位)辦理面試、筆試及電腦文字輸入測驗時之總分配比:
(一)面試:占百分之三十。(評分表同附件四)
(二)筆試:占百分之七十。(評分表如附件八)
      1.行政職類職務:問題分析與建議。
      2.技術職類職務:專業知能。
(三)電腦文字輸入:實機操作文字輸入能力。(參考,不配分)


五、甄試時間:
(一)面試:每一應考人十分鐘,必要時得增減之。
(二)筆試:五十分鐘。
(三)電腦文字輸入:二十分鐘。

六、甄試題型及命題:
(一)面試:依即席詢答及書面資料審閱方式,就應試者綜合能力(含
         人格特質、專業能力、共同核心能力)、儀態、言辭、才識等項
   目進行評核。
(二)筆試:依擬任職務工作需要,結合本會職員「敬業精神、溝通協
   調、團隊合作、研究創新」四項共同核心能力,由本會相關業管
   單位命題。(命題分工表如附件九)
       1.問題分析與建議:申論題一題。
       2.專業知能:視職務(配分比重依序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百
          分之二十)及試題繁簡區分以下三種類型擇一施測:
        (1)是非題、選擇題(配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
        (2)是非題、選擇題、問答題(配分比重依序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
             十、百分之二十)
        (3)問答題(配分比重百分之一百)
       3.專業知能如兼採實作方式施測,則筆試與實作各占該專業知能成績
          百分之五十。
       4.「問題分析與建議」及「專業知能(問答題部分)」均以案例為題,
          供應試人員分析論述,俾同時測試其實務能力、專業知能及文筆。
(三)電腦文字輸入:由人事處個案簽擬。


七、評分及錄取標準:
(一)面試部分,本會由出缺單位之單位主管主持,單位副主管及直屬科
         長為面試委員;所屬機構由機構首長主持,副首長及出缺單位主管
         為面試委員,機構無副首長者,由機構首長另指定其他單位主管一
   人擔任,採平均分數計分。
(二)問題分析與建議部分,本會由出缺單位副主管、直屬科長及主任秘
   書指定之其他單位副主管一人為評分委員;所屬機構由機構副首長、
   幕僚長及出缺單位主管為評分委員,機構無幕僚長者,由機構首長
   指定其他單位主管一人擔任,採平均分數計分。
(三)專業知能部分,由出缺單位依據本會命題單位提供之標準答案評分。
(四)電腦文字輸入:列印應試人員實際輸入內容後,請渠等於文末簽名
   確認。錯字及標點符號不計,由甄試承辦人計算正確輸入字數,作
   為甄審參考。
(五)筆試或面試其中一科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
   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筆試成績定其排序。
(六)筆試答題紙右上角應由應試人員簽名,試畢後即由甄試承辦人彌封
   姓名,並於左上角編號後,送請評分委員評分。


八、安養機構保健組醫護人力外補甄試作業依本會「安養機構保健組醫護
  人力外補筆試甄試作業方式」辦理。

九、各醫療機構就其任免權責之職務,應依各相關專業法規並得參酌本作
  業規定,訂定各該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陳報本會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