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
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
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公務人員、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本會
實務訓練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及臨時人
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
之處罰,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
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
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四、為防治職場霸凌事件,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如下,人事處專責承辦
人每日負責檢視各申訴管道申訴情形:
(一)專線電話:(0二)二七五七一六五五。
(二) 傳真電話:(0二)二七二三七六一0。
(三)電子信箱:staff_concern@mail.vac.gov.tw。
本會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五、本會為加強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得利用各
種集會及訓練課程,傳遞相關訊息。
六、職場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本會所屬機構首長涉有職場霸凌事件,除榮民總醫院分院院長由該管
榮民總醫院受理申訴處理外,應由本會為之。
第一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
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
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二)或前項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
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單位、職稱(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如為
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時間、地點、發生事件時之行為、過程、內容
、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符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
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第一項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但霸凌事
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發生時間起算之。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格式如附件四)撤回
其申訴;但代理人撤回申訴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其經撤回者,並
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七、本會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職場
霸凌申訴事件。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會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成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
者擔任。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至少一位外聘委員,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主席不參與表決,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出(列)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
八、本小組處理申訴之調查及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時,應於七日內簽請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之
委員組成調查小組(至少含一位外聘委員)確認是否受理,必要時
得另聘請專家學者協助。除有第九點不予受理之情形外,應受理。
不受理之申請,應提本小組備查。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由調查小組開始調查。
(三)調查結束後,調查小組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提本
小組評議。
(四)本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載明理由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五)本小組依前款評議決定成立者,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作成懲處、
調整職務、加強相關教育訓練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
者,仍應審酌評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另經查證確認申訴人
有誣告仍提出申訴者,得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做成評議,但案件
須補正資料時,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期限,必要時經本會
首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當事人。
九、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並以書面敘明
理由通知申訴人:
(一)申訴人非申訴事件之被害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
(五) 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
辯機會。
(三)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
經驗者協助。
(五)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
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
之差別待遇,亦不得為不利之處分及措施。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對於處理申訴案
件所獲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及評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處理、調
查及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
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小組命其迴避。
十三、職場霸凌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
者,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會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或安排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五、本小組及調查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