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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大樓貴賓室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輔行字第1040094445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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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榮光大樓貴賓
  室(以下簡稱貴賓室)之管理維護,鼓勵員工從事正當休閒娛樂,
  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放時間:
(一)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區分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及下午十
   七時至夜間二十一
時三十分時段。
(二)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使用。

三、本會貴賓室以開放視聽室使用為原則,提供本會同仁(含退休員工)
  舉辦聯誼或正當休閒活動;交誼廳則公務活動為主,非經申請核准
  ,不提供使用。

四、使用貴賓室,除法規會外,須單位使用人數達十人以上,向本會行
  政管理處(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其程序如下:
(一)以本會各處、會為申請單位。
(二)使用前五日(上班日),填具申請單(於行政業務網下載,格式
   如附件一),向承辦單位申請借用,經登記分案、審核簽准後,
   通知申請單位使用。
(三)同一時段有二以上申請單位者,以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使用次數(
   半年內)較少者優先。

五、貴賓室場地設施及器材設備:
(一)交誼廳。
(二)視聽室(電視機、伴唱機、錄放影機、麥克風、擴音器、喇叭等)
   、燈光系統、桌椅、沙發、冰箱等。

六、申請使用貴賓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同意借用者,
  應停止使用,情節重大者,並得限制三個月內不得申請使用:
(一)妨害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二)營業牟利為目的。
(三)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四)使用場地造成破壞情形嚴重。
(五)未經承辦單位同意,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違反本會貴賓室使用自律公約(附件二)。

七、貴賓室各項設施及器材設備,承辦單位應登記列冊管理及維護保養
  ,並於每使用完畢後,檢查與清理場地設施。

八、使用貴賓室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一)應遵守視聽室進出路線,由本大樓第十八樓東側門出入;貴賓室
   西側大門僅配合交誼廳開放時啟用。
(二)申請單位使用場地設施及器材設備,不得烹調食物,並應維護場
   地、設施及器材之完整與清潔,節約水電使用。廢棄物做好分類
   放置於指定處所,並盡善良管理義務。
(三)申請單位應指派場地使用管理人一名,負責與承辦單位聯絡及綜
   理場地使用一切相關事宜。
(四)未經承辦單位同意,不得於本會榮光大樓(含電梯車廂)任意裝
   釘、張貼文宣海報或宣傳標語;如有張貼海報之必要,活動結束
   應立即清理,並回復原狀。
(五)未經承辦單位同意,不得將固定設備(含字畫、工藝品)擅自拆
   卸、搬動或攜出,或擅自啟用擴音、錄音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
   接電等。
(六)不得逾時占用場地或拖延辦理歸還手續。場地使用完畢,應回復
   原狀及將各項設施及器材設備清點交還承辦單位(點交清單如附
   件三);非屬本會物品應負責清理及攜離本會。
(七)申請單位如因行程改變或活動取消,應立即通知承辦單位。
(八)遇有火災、風災、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有影響活動安
   全之虞,或本會有重要行程活動須調整使用時,承辦單位得通知
   申請單位調整使用日期。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