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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2: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著作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輔秘字第1020074215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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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本會及所屬機構
  管理出版品著作權及其授權使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應自就職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日起,以契約約定中
  華民國為著作人,並以本會或所屬機構為代表機關。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出資聘請本機關(構)以外法人或自然人所創作之著作,
  其著作權之約定,應以本會或所屬機構為代表機關,與其簽訂書面契
  約,並視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方式:
(一)以中華民國為著作人,其著作權歸中華民國享有。
(二)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享有。
(三)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而約定將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享有,著作人
   並同意不對中華民國及所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而約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中華民國享有,得不限
   時間、地域、內容及方法,自行或再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著作人
   並同意不對中華民國及所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本會及所屬機構出資聘請本機關(構)以外法人或自然人所創作之著
  作,原則不與受聘人共有著作權,因情況特殊必須與受聘人共有著作
  權時,應於契約中明定本會及所屬機構得獨立行使該著作權,無須取
  得受聘人之同意。

五、本會及所屬機構以邀稿、徵稿方式本機關(構)以外之法人或自然人
  之著作時,應要求參賽者或投稿者簽署著作權或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
  書。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應於著作權相關契約中明定「保證條款」及「協助訴
  訟條款」,其內容如下:
(一)保證條款:
   要求受聘人保證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違反,應對侵害他人著
   作權情事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本會及所屬機構因此肇致之損害負
   賠償責任。
(二)協助訴訟條款:
   要求受聘人於他人指控本會及所屬機構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時,有協
   助本會及所屬機構訴訟之義務。

七、有關著作權之約定方式,應先以適當管道使相對人知悉。

八、本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應於版權頁或外盒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
  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範例如所件一)。

九、本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授權利用,應先確定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並由
  原出版單位依請求對象、用途及範圍,考量有採收費方式授權必要時
  ,將授權內容及收費金額簽陳權責長官核定,授權所得全數納入本會
  年度歲入。

十、本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授權他人利用時,應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就著
  作財產權人標示、商業或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授權方式分享等
  事項,約定授權方式條款,其意涵說明及授權方式如所件二。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