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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輔行字第1130063323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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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職務宿舍管理運

用與維護,特訂定本規定。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宿舍管理手冊」

之規定。
 

二、宿舍地點:

(一)松德路簡任級多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

十一、十三、十五號一至三樓及十三、十五號四樓。

(二)松德路科長級多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

十一、十三、十五號六樓。

(三)松德路女性單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十

一號四樓及九、十一、十三、十五號五樓。

(四)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二三巷一弄一號

(五)忠孝榮園單房間職務宿舍:臺北市忠孝東路五段二一0號二0七室
   二一
0室。

 

三、申請條件: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蘆

洲、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以外地區

本會薦任主管以上職員及女性職員工(不含約聘僱及契約人員)。

2.本人及配偶均未獲得政府住宅輔助或貸款。

(二)南京東路及忠孝榮園單房間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蘆

洲、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以外地區

之本會職員工(不含約聘僱及契約人員)。

2.本人及配偶均未獲得政府住宅輔助或貸款。但本人及配偶曾獲政府

輔助或貸款之住宅,坐落位置符合第一目規定地區以外且申請人因

公務需要報經簽核者,不在此限。
 

四、分配方式:

(一)松德路簡任級多房間職務宿舍(十五戶):簡任職等以上職員,以

一人分配一戶為原則。

(二)松德路科長級多房間職務宿舍(四戶):薦任主管,以二人分配一

戶為原則。

(三)松德路女性單房間職務宿舍(十五室):女性職員工,以一人分配

一室為原則。

(四)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五室):男性職員工,以一人分配

一室為原則。

(五)忠孝榮園單房間職務宿舍(四室):以三人分配一室為原則。
 

五、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辦理。
 

六、申請人應填具職務宿舍借用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人事派令,送行政管理處簽陳權責主管核定。
 

七、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由行政管理處填發職務宿舍借用通知單(附

件二),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職務

宿舍借用契約(附件三)、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

因經事前簽報核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居住公有

房舍,應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

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

者,不在此限。
 

八、松德路職務宿舍或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如不敷分配時,得暫時分

配借住忠孝榮園單房間職務宿舍,俟有空位時再予優先調整。
 

九、職務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及本人借用宿舍

後遷居於臺北市、新北市之淡水、八里、新店、深坑、五股、蘆洲、

泰山、三重、新莊、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等地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在二個月內遷出;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或免職處

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

人員者,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辦理議處


 

十、職務宿舍之借用人應繳納保證金(多房間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單

房間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該保證金在借用人遷出宿舍時,經行

政管理處查證無積欠水、電、瓦斯費及人為損壞公物後無息退還。如

有損壞宿舍設備、公有家具或有借用契約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應繳納

之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或負賠償之責,並得逕由保證金中扣抵,不

足時向借用人追繳。
 

十一、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會視經費狀況除統一提供之公有大型

家具、電器設備供借用者外,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按供應

之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職務宿舍公有財物借用申請單(附

件四),送行政管理處登記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十二、一般管理規定:

(一)借用人對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行政管理

處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宿舍及設備情形,並對於宿舍家具每年盤查一

次。

(二)職務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每年除由管理單位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

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小額採購請購(修)單(附件五)

送交行政管理處核辦。修繕先後,依申請順序定之。

(三)借用人如自願付費修繕使用之職務宿舍設施設備,應向行政管理處

申請辦理。自願付費修繕之設施設備,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要

求本會補償。

(四)職務宿舍修繕費用年度預算應視實際需要,由行政管理處擬具次年

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核定後,據以核實編製年度職務宿舍修繕費預

算表。

(五)借用人之房租津貼及宿舍管理費自借用宿舍翌日起,應按月扣繳公

庫。

(六)行政管理處每年至少二次派員實地訪查各宿舍借用人居住情形。如

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時,得視必要再辦理訪查。

(七)職務宿舍之借用人應自行組成職務宿舍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

,其組成及運作方式,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

會作業規範(附件六)辦理。

(八)管理會應定期召開借用人會議,決議會務重大事項,並律定保證金

及宿舍管理維持費用之收取標準,借用人有繳納之義務。
 

十三、職務宿舍借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借用契約,並限期遷

離:

(一)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

(二)不符借用契約或職務宿舍公約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

(三)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致使宿舍倒塌、毀損而不堪居住。

(四)因公共設施開闢或本會發展需要。

(五)用途變更、廢止或宿舍經管機關變更。

(六)其他因政策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之情形。
 

十四、前點第一款所稱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係指下列情形: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積未達四十五日。

(三)出國或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兩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

住日數累積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四)經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

準之具體說明。

借用人因疾病、傷害,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

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必要,致未居

住於宿舍,提出佐證資料經行政管理處審認符合實際情形者,得不

受前項之限制。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