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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輔貳字第1020073367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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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便於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
        家)核定安置之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外出請
  假聯繫及管制榮家床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就養榮民外出,應予登記。外出三日以上或出境者,應填寫請假
  單,載明去處及連絡方式,列入管制。

三、失智或失能之就養榮民須外出者,應由榮家員工護送或接返。由
  家屬或親友代為請假外出者,應審酌該榮民健康情形,及詳核其
  家屬或親友身分,並保留聯繫資料,協請親友陪同往返。

四、就養榮民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一)不超過一日者,由榮家安養(養護)堂設置外出登記簿予以登記
    。
(二)請假一日以上三日以下者,由榮家堂長或輔導員簽章並登記,輔
       導組主管核准之。
(三)請假四日以上或出境者,由榮家主任核准之。

五、就養榮民未經請假外出或未於請假期限內返回榮家,榮家應主動
        聯繫確認安全,如行蹤不明且無法聯繫者,應即通知家屬、親友
        或地方警政機關協助查訪。

六、經前點查訪仍行蹤不明,逾一個月期限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養給付之支領方式,報經簽核後,改為榮民自領,俟其返回榮
       家後辦理一次發給。
(二)所在床位列入存記(虛擬床位),保留運用,俟其返回榮家後,
       再予提供。

七、就養榮民赴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期間,發生行蹤不明且無法聯繫者
        ,應即通知榮家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