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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儀器設備集中採購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20056370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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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各榮民總醫院(以
  下稱榮總)、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與榮譽國民之家保
  健組(以下稱榮家保健組)醫療儀器設備需求規劃,周全評估採購標
  的及使用效益,並實施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降低成本、達到以量
  制價之目的,提升醫療品質與競爭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預算籌編作業前,應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
  ,於每年十月底以前,盤點現有醫療儀器設備,確認預算籌編年度新
  建購案必要性,並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
  預算編製辦法之相關規定,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與本會財產管理系統
  蒐整商情資料,確實編列年度預算。

 

三、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次年度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於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以下稱國科會)一千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
  送審資料。
        
各榮總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綜整轄屬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次年
  度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於國科
  會一千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進行審核作業,並下載送審彙
  總表,併同商情資料及分析比較結果,陳報本會核轉國科會審查。

    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接獲本會其他機構提供商情之請求,
  應予協助。

 

四、醫療儀器設備應依下列預算金額單價提報相關會議審議其規格、需求
  性、效益性、商情資料與分析比較結果及預算,必要時得邀請院內、
  外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請申購單位列席說明:

(一)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由榮總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召開次年度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二)榮總: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由各申購單位一級主管於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召開次年度醫
   療設備審查會審查。

(三)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
   臺幣三百萬元,由分院於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召開次年度醫療設備
   採購審查會審查。

    招標文件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開徵求
  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或參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徵求廠商意見,妥適訂定之。採購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
  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預算金額未達第一項所訂金額者,應由各申購單位(專業部、科
  )成立編組研訂規格,經簽奉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未及於預算年度編列預算,因醫療需要而採預算調整容納辦理採
  購之項目,應依前三項程序辦理採購作業。

    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成立,得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辦理。


五、醫療儀器設備採購總金額逾新臺幣十五萬元者,應由各榮總依政府採
  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統籌辦理集中採購。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因特
  殊情形需自行辦理採購者,應函報榮總同意。
    
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於每年八月底以前,將次年度醫療儀器設
  備集中採購品項相關資料,報送榮總辦理集中採購。

    各榮總應審查轄屬分院、榮家保健組提出之採購需求,於每年十
  一月底以前,將次年度集中採購品項之審查意見函復各分院及榮家保
  健組。

    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對於前項審查結果,認有修正必要者,應於
  收受公文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協調榮總修正。

  

六、各榮總依前點第三項審查轄屬分院、榮家保健組提出之採購需求時,
  應檢視可供移撥之醫療儀器設備。如有可供使用者,經協調同意後,
  依財產移撥程序辦理。

 

七、招標文件:

(一)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版本訂定之。

(二)應明定履約期限、地點及付款、驗收單位及方式等。
(三)履約內容如包含測試、檢測、試用或須經其他主管機關勘驗,應將
   相關規定於招標文件內載明。

(四)各榮總得視醫療儀器設備之異質性,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擇定
   合適之決標原則,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八、編列預算、辦理採購案前及研訂底價前,均應先廣蒐榮民醫療體系及
  其他體系醫院之採購資料與商情,並於預算審議會、醫療設備採購審
  查會及陳核底價時,提報商情資料及分析比較結果,併同採購文件保   
  存。

 

九、各榮總第一次招標作業未決標之品項,應續行辦理第二次招標。
    
經二次招標均無法決標之品項,如屬集中採購有困難者,得敘明
  理由退還分院、榮家保健組自行辦理採購作業。

    決標後,應於國科會一千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決
  標金額,並應由專人列管所有決標品項是否已辦理驗收。

 

十、榮總需求單位、提報採購需求之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指派人員參與
  開標、審標及決標,並協助處理招標有關事項。審標時應落實各項許
  可證有效期限及中文仿單等投標文件之審查。

 

十一、集中採購品項之規格(範)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提供
  相關資料,交由榮總統一答復;招標作業程序產生之爭議,統由榮總
  答復。

 

十二、履約管理及驗收:
(一)履約階段產生之爭議,由各需求榮總、分院、榮家保健組處理;必
   要時,榮總應協助辦理。

(二)各履約管理單位應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爭議
   處理。採購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
   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
   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三)應依契約規定,由需求單位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
(四)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於履約期間,發現廠商有重大違約情形,應即
   通知主辦榮總;如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主辦榮總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十三、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定期執行購置後效益評估與檢討,持
  續控管醫療儀器設備之產能效益。

        各榮總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邀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召開檢討會 
  議,針對年度集中採購成果進行檢討,研擬改進方案。

十四、集中採購執行成效,應列為年度醫療機構工作績效評比重點項目考
  核,並辦理獎懲事宜。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