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本會)為規範所屬醫療機構長期照顧
資料庫(下稱本資料庫) 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促進長期照顧服務品質
,增進人民健康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顧資料:指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長期照顧機構(含護理之
家),所蒐集之各項長期照顧相關資料,如住民評估紀錄、照護
(顧)紀錄、就醫紀錄、用藥紀錄、復健紀錄、營養紀錄及輔助照
顧設備紀錄等資料。
(二)去識別化:指對特定欄位重新整編給碼加密、重新模糊化,或予以
增刪若干欄位,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
(三)獨立作業區:指各榮民總醫院提供本資料庫使用者處理及分析資料
之場所。
三、權責區分:
(一)就醫保健處:督導所屬醫療機構依本要點使用長期照顧資料。
(二)統計資訊處:督導所屬醫療機構落實資訊安全相關作為。
(三)各榮民總醫院(下稱各榮總):
1. 依本要點設置及管理獨立作業區。
2. 建立長期照顧資料譯碼簿、加密、檢核及上傳程序。
3. 受理、審核及管理本資料庫使用申請長期照顧資料案。
4. 依本要點配合上傳長期照顧資料至本資料庫。
(四)各榮總分院:依本要點配合上傳長期照顧資料至本資料庫。
四、本資料庫長期照顧資料依有否經去識別化及使用對象予以分級,標準如
下:
(一)一級資料:指所屬醫療機構透過醫事人員評估、訪問或由輔助照顧
設備蒐集,且未經去識別化處理之長期照顧資料, 僅供所屬醫療機
構臨床單位用於改善照顧品質,不開放申請使用。
(二)二級資料:指經去識別化處理後之長期照顧資料,可供申請人或資
料使用者於各榮總設置之獨立作業區使用。
五、各榮總設置或變更獨立作業區應報本會核定,其設置規範如下:
(一)應設門禁管制及監視系統,並由受理單位指派專人管理。
(二)提供之個人電腦設備不可有通用序列匯流排(USB)及光碟機。
(三)每位申請人或資料使用者應配賦不同開機帳號及密碼。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工(含契約人員)、其他經本會同意之人員及公私
立機關(構),使用第四點第二款之二級資料,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
附件一),向各榮總提出申請。
申請人與資料使用者不同時,應填具資料使用者清冊(同附件一)。
以研究計畫申請者,並應檢附各榮總設立之倫理審查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下稱 IRB)認可通過證明。
七、申請人未依前點規定檢附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前項審查符合規定者,受理申請案之榮總應將申請案交由其他榮總
於二個月完成交互審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交互審查應邀集院內高齡醫學、護理、資訊等相關部門共同審
查。
通過審查者,受理申請案之榮總應通知申請人簽署保密切結書(格
式如附件二);以研究計畫申請者,計畫相關人員,亦同。
受理申請案之榮總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彙整當年度本資料庫
申請使用情形報本會備查。
八、申請人或資料使用者應於獨立作業區為資料應用,其使用規範如下:
(一)獨立作業區內禁止飲食,嚴禁攜入紙筆、手機、攝(錄)影機、智
慧穿戴裝置、筆記型電腦、個人數位處理器PDA、隨身碟及各類可
攜式儲存設備。
(二)如需使用特殊軟體,應簽署使用軟體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申請人或資料使用者應對獨立作業區內之軟硬體設備負妥善使用義
務,不得逕予變更、轉換、錄製、移動或破壞等改變現況之行為,
如造成損害,受理申請案之榮總得要求損害賠償,並停止該申請案
之使用權。
九、申請人或資料使用者依前點為資料應用之統計分析結果,應經受理申請
案之榮總審查符合研究目的,並確認無從辨識長期照顧資料中特定個人
,方可提供使用。
十、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填具變更及展延申請單(格式如附
件四),向受理申請案之榮總申請變更或展延:
(一)需延長工作日數。
(二)以研究計畫申請,案內之資料使用者變更。
(三)變更受理申請案之榮總。
(四)其他事由。
(五)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使用期限,於完成簽署資料使用合約書起算二年
,得展延二次,每次至多展延一年,惟不得超過申請案內研究計畫
之執行期限。
十一、研究成果:
(一)申請人運用本資料庫進行研究所得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註明資料
來源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長期照顧資料庫
」(Long-term Care Database of Medical Facilities of Veterans Affairs
Council R.O.C.)。
(二)申請人運用本資料庫撰寫之成果報告,應於出版或發表後一個月內
提供一份論著(電子檔)予受理申請案之榮總存查。
十二、違反使用規定之處置:
(一)未依前點時限內提供論著(電子檔)者,受理申請案之榮總應立即
暫停該計畫申請人或資料使用者使用獨立作業區權限,俟其完成補
件後予以恢復。
(二)曾有前款違規紀錄者,依其完成補件時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
,如有審核中之申請案,各受理申請案之榮總應逕行駁回。
(三)申請人或資料使用者如有侵害個人隱私或違反人體研究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規定時,各受理申請案之榮總應立即終止其使用本資料
庫之權利,並依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四)曾有前款違規紀錄者,不得再申請使用本資料庫,或列入任一申請
案之使用者、計畫共同主持人或其他使用本資料庫所發表之論著之
共同作者或關係人。
十三、屏東榮民總醫院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屏東榮民總醫院
計畫」所定輔導期間,不適用本要點有關各榮總之規定,比照各榮總
分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