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輔導會)為使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下
稱榮家)落實自費入住優先順序積點核計作業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得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親赴榮家
登記自費入住,榮家應備登記簿冊記錄其個人資料、登記日期及時間,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逾安置容量之榮家,依序通知候住人員,檢附入住申請書及相關文
件,賡續辦理申請自費入住作業。
(二)已逾安置容量之榮家(下稱登記候住之榮家),應先通知候住人員提
供特定資格條件證明文件,俟床位空出時,依候住順序通知候住人員
依前款辦理申請自費入住作業。
三、前點第二款特定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如下:
(一)第二類退除役官兵、退除役官兵遺眷及退除役官兵眷屬:政府機 關核
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二)陸軍第一特種兵:國防部核發之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證。
(三)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所定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 眷之
軍人遺族: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及親屬關係證明或其他佐證 資料。
(四)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空勤人員及其遺眷:內政部警政 署、
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中央 警察大學
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核發之退休證或家屬證等相關佐證 資料。
(五)服務十年以上後備軍人研究發展委員及組訓顧問團之委員及顧問 :後
備指揮部核發之服務年資證明或其他佐證資料。
(六)服務五年以上未滿十年後備軍人研究發展委員及組訓顧問團之委 員及
顧問:後備指揮部核發之服務年資證明或其他佐證資料。
(七)輔導會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十年以上退休之職員工:退休機關(構) 開立
之服務證明。
(八)經濟狀況:檢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或其
他佐證資料。
候住人員應提出前項證明文件正本供登記候住之榮家核對,屬前項
第一款情形者,由登記候住之榮家於輔導會榮民資料庫各項作業系統查
對確認,均由榮家承辦人員影印並於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戳記及其
職名章後併案存查,正本即退還候住人員。
四、登記候住之榮家應依候住人員提供之證明文件,核計其自費入住優先順
序積點,並據以排定候住順序。
候住人員未檢附前點證明文件正本或經濟狀況佐證資料,或其內容
有缺漏、錯誤之情形者,榮家得通知候住人員於一個月內補正,不能補
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不核計該項積點。
五、登記候住之榮家應於每月五日前(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將候住
名冊公告於其官網;每季調查登記候住人員現況及入住意願,候住人員
亡故或無入住意願者,應自候住名冊移除。
候住人員因身體狀況改變,得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親赴榮家
方式通知登記候住之榮家變更候住床位類型,由榮家按其積點,依序排
入變更後床位候住名冊。
榮家辦理前二項作業應作成書面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