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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13008761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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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及所屬機構辦
  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運用事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審核
  作業,特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民參獎勵金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
  稱民參案件)且符合民參獎勵金要點者。

三、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應專款專用,該獎勵金依核發之個案轄管權責,由
  本會各業管處及各該機構專責單位列帳控管,其運用應依民參獎勵金要
  點第十七點至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四、本會核發各機構獎勵金之數額,以財政部當年度實際核發之個案獎勵金
  核列數及依考核成績等第頒發之獎勵金為原則。如民參案件由二個以上
  之執行機構辦理者,其獎勵金由本會協調分配之。

五、本會業管處運用獎勵金於本會團體或個人獎金支用者,應經本會審議小
  組審議通過後,始核發獎金。
  各機構獎勵金之申請,應擬具支用計畫,包含計畫目的、計畫內容、申
  請程序、辦理期程、專款列帳控管說明、運用於辦理民參案件事項說明
  、運用於團體或個人獎金支用說明及其他本會通知事項等,經各機構審
  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報本會業管處備查,始核發獎金。
  各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之獎勵金支用情形報本會業管處
  備查;本會業管處應彙整其獎勵金支用情形,移本會綜合規劃處綜整。

六、本會業管處及各機構應分別組成五人以上之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議事宜,分
  別由業管處處長及機構首長或其授權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業
  管處處長及機構首長指定人員擔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獎金發給之額度、對象及名額應本公平、公開原則,按著有績效人員實
  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審議後給與,並應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
  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七、民參案件自簽約日起算三年內終止或解除投資契約者,獎勵金之繳回依
  民參獎勵金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