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及所屬機構辦
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運用事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審核
作業,特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民參獎勵金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
稱民參案件)且符合民參獎勵金要點者。
三、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應專款專用,該獎勵金依核發之個案轄管權責,由
本會各業管處及各該機構專責單位列帳控管,其運用應依民參獎勵金要
點第十七點至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四、本會核發各機構獎勵金之數額,以財政部當年度實際核發之個案獎勵金
核列數及依考核成績等第頒發之獎勵金為原則。如民參案件由二個以上
之執行機構辦理者,其獎勵金由本會協調分配之。
五、本會業管處運用獎勵金於本會團體或個人獎金支用者,應經本會審議小
組審議通過後,始核發獎金。
各機構獎勵金之申請,應擬具支用計畫,包含計畫目的、計畫內容、申
請程序、辦理期程、專款列帳控管說明、運用於辦理民參案件事項說明
、運用於團體或個人獎金支用說明及其他本會通知事項等,經各機構審
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報本會業管處備查,始核發獎金。
各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之獎勵金支用情形報本會業管處
備查;本會業管處應彙整其獎勵金支用情形,移本會綜合規劃處綜整。
六、本會業管處及各機構應分別組成五人以上之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議事宜,分
別由業管處處長及機構首長或其授權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業
管處處長及機構首長指定人員擔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獎金發給之額度、對象及名額應本公平、公開原則,按著有績效人員實
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審議後給與,並應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
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七、民參案件自簽約日起算三年內終止或解除投資契約者,獎勵金之繳回依
民參獎勵金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