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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04 18: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43000288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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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優質醫療服務,並
  提升國內醫學研究水準,依法編列醫學研究相關預算,規劃、管考各醫
  療機構研究發展議題與統籌分配資源,以積極運用各類研發成果,特訂
  定本原則。

二、各榮民總醫院應配合國家政策及本會核心任務,規劃醫學研究,並編訂
  中長程研究計畫。

三、本會除補助個別型計畫,將優先補助中長程延續性或整合型計畫。
    前項補助年度預算分配,由本會就醫保健處視需要不定期邀集各榮
  民總醫院督導醫(教)學研究部業務之副院長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並
  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列席。


四、各榮民總醫院應就下列範疇進行分子、細胞、動物與人體等基礎及臨
  床試驗研究,以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一)精準醫學與遺傳基因醫學。
  (二)人工智慧與智慧大數據醫療。
  (三)慢性病管理與醫院管理。
  (四)高齡醫學、長期照顧與精神醫學。
  (五)癌症醫學。
  (六)心血管代謝疾病與過敏免疫。
  (七)神經肌肉骨骼與3D列印。
  (八)新興感染症。
  (九)細胞基因免疫治療。
  (十)再生醫療研究。
  (十一)其他前瞻創新研究。

五、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該年度研究計畫報會備查。

六、各榮民總醫院應將計畫主持人三年內之SCI、SSCI期刊發表成果列入審
  查考量。

七、對年度內奉核執行之研究發展項目,各榮民總醫院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與追蹤管制。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六點第四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須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報會備查。

九、各醫療機構應確實管制醫學研究計畫成果論文報告依期程提交;研究
  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應促請計畫主持人改善。

十、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調(離)職、退休等情事,各單位
  應於事前辦理計畫主持人轉移或變更;各研究計畫項目、期程及經費
  之變更,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四十五日前,依各院院內作業程序完
  成變更程序,並填妥「年度研究計畫修正表」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本
  會備查。

十一、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宣導及遵循醫學研究倫理規範,防杜一案多投、
   一案多年重複申請補助、抄襲、資料造假、竄改、自我抄襲或其他
   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發生。
     計畫主持人應於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
   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執行研究計畫期間每年應接受至少三小
   時學術倫理、採購法規及經費核銷等教育訓練課程,並應檢附相關
   證明予醫療機構備查。
     未依前項規定於申請前完成教育訓練者,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執行研究計畫期間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教育訓練者,各醫療機構應限
   期命其完成。

十二、各醫療機構應設專帳管理本會補助經費,專款專用,確實審核研究
   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者,不得報銷,並應限期命其改正。
     前項補助經費年度終了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國庫,並列入次
   一年度預算分配之參考。

十三、各醫療機構應依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規定,建立研究計畫執
   行之內部控制制度,納入研究計畫申請、審查、核定、登錄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執行變更、進度管理、經費核銷、學術倫理、採購訓
   練時數等項目,並報上級機關(構)備查。
     各醫療機構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報送醫學臨床教學與研究發展
   計畫執行成果及預算執行情形予本會,由本會擇定稽核案件通知受
   查機構檢送相關資料送本會稽核。必要時,本會得至所屬醫療機構
   實地查核。
     本會每年至所屬醫療機構辦理工作績效實地評核項目,應包括
   研究計畫執行及其內部控制落實情形。

十四、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醫療機構得暫停該計畫主持人申請
   研究計畫資格一年:
   (一)醫學研究計畫成果論文報告超過完成期限三個月以上而未提
      交期中或期末報告。
   (二)執行過程違反學術或研究倫理。
   (三)執行期間未依第十一點第二項完成教育訓練課程,經限期命
      其完成而未完成。
   (四)經費使用不當。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各醫療機構就相關人員得併予議處行
   政責任。
     前二項情形,各醫療機構應將處置結果於一個月內報本會備查
   。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