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優質醫療服務,並
提升國內醫學研究水準,依法編列醫學研究相關預算,規劃、管考各醫
療機構研究發展議題與統籌分配資源,以積極運用各類研發成果,特訂
定本原則。
二、各榮民總醫院應配合國家政策及本會核心任務,規劃醫學研究,並編訂
中長程研究計畫。
三、本會除補助個別型計畫,將優先補助中長程延續性或整合型計畫。
前項補助年度預算分配,由本會就醫保健處視需要不定期邀集各榮
民總醫院督導醫(教)學研究部業務之副院長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並
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列席。
四、各榮民總醫院應就下列範疇進行分子、細胞、動物與人體等基礎及臨
床試驗研究,以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一)精準醫學與遺傳基因醫學。
(二)人工智慧與智慧大數據醫療。
(三)慢性病管理與醫院管理。
(四)高齡醫學、長期照顧與精神醫學。
(五)癌症醫學。
(六)心血管代謝疾病與過敏免疫。
(七)神經肌肉骨骼與3D列印。
(八)新興感染症。
(九)細胞基因免疫治療。
(十)再生醫療研究。
(十一)其他前瞻創新研究。
五、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該年度研究計畫報會備查。
六、各榮民總醫院應將計畫主持人三年內之SCI、SSCI期刊發表成果列入審
查考量。
七、對年度內奉核執行之研究發展項目,各榮民總醫院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與追蹤管制。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六點第四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須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報會備查。
九、各醫療機構應確實管制醫學研究計畫成果論文報告依期程提交;研究
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應促請計畫主持人改善。
十、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調(離)職、退休等情事,各單位
應於事前辦理計畫主持人轉移或變更;各研究計畫項目、期程及經費
之變更,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四十五日前,依各院院內作業程序完
成變更程序,並填妥「年度研究計畫修正表」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本
會備查。
十一、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宣導及遵循醫學研究倫理規範,防杜一案多投、
一案多年重複申請補助、抄襲、資料造假、竄改、自我抄襲或其他
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發生。
計畫主持人應於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
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執行研究計畫期間每年應接受至少三小
時學術倫理、採購法規及經費核銷等教育訓練課程,並應檢附相關
證明予醫療機構備查。
未依前項規定於申請前完成教育訓練者,不得申請研究計畫;
執行研究計畫期間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教育訓練者,各醫療機構應限
期命其完成。
十二、各醫療機構應設專帳管理本會補助經費,專款專用,確實審核研究
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者,不得報銷,並應限期命其改正。
前項補助經費年度終了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國庫,並列入次
一年度預算分配之參考。
十三、各醫療機構應依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規定,建立研究計畫執
行之內部控制制度,納入研究計畫申請、審查、核定、登錄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執行變更、進度管理、經費核銷、學術倫理、採購訓
練時數等項目,並報上級機關(構)備查。
各醫療機構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報送醫學臨床教學與研究發展
計畫執行成果及預算執行情形予本會,由本會擇定稽核案件通知受
查機構檢送相關資料送本會稽核。必要時,本會得至所屬醫療機構
實地查核。
本會每年至所屬醫療機構辦理工作績效實地評核項目,應包括
研究計畫執行及其內部控制落實情形。
十四、研究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醫療機構得暫停該計畫主持人申請
研究計畫資格一年:
(一)醫學研究計畫成果論文報告超過完成期限三個月以上而未提
交期中或期末報告。
(二)執行過程違反學術或研究倫理。
(三)執行期間未依第十一點第二項完成教育訓練課程,經限期命
其完成而未完成。
(四)經費使用不當。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各醫療機構就相關人員得併予議處行
政責任。
前二項情形,各醫療機構應將處置結果於一個月內報本會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