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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視訊查驗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142000172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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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執行旅居海外(不
  含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視訊查驗,特
  訂定本規定。

二、旅居海外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以下稱海外就養榮民)
  視訊查驗,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海外就養榮民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首頁「海
   外就養視訊查驗」專區(以下稱專區)線上填寫視訊查驗聲明書(
   以下稱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一),經系統自動產製聲明書寄送至其
   電子郵件信箱,海外就養榮民收取後,應即時列印簽署姓名,連同
   相關資料(如附件二)以 PDF 或 JPG 檔上傳至專區,同時預約視
   訊查驗時間(下稱查驗時間)及預計使用之即時視訊軟體(限於
   Line、Messenger及Google meet等)。
(二)海外就養榮民完成前款事項後,由系統自動派案,並寄送電子郵件
   通知海外就養榮民及服務照顧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或榮
   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
(三)榮服處或榮家收受前款電子郵件後,應即至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
   海外長居就養驗證作業」下載聲明書及相關資料,審查申請人上傳
   資料是否齊備,並依公文程序簽辦,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八日前
   完成審查。
(四)榮服處或榮家依前款規定審查,認有資料不全、照片不清或對資料
   之真實性存有疑慮者,應即由系統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於七日
   內補正,申請人應於期限內至專區上傳補正資料;未於原預約查驗
   時間七日前完成補正者,應於上傳補正資料同時重新預約查驗時間
   。
(五)未依前款規定補正或補正資料仍無法清楚辨識者,榮服處或榮家應
   由系統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於寄信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我國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後續作業依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榮服處及榮家除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預約時間實施視訊查驗,
   得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至專區重新預約查驗時間者外,應依申請
   人預約查驗時間及軟體實施視訊查驗,視訊過程應主動詢問申請人
   個人基本資料,並擷取申請人臉部正面清晰視訊畫面上傳系統進行
   臉部辨識比對,以確認其為海外就養榮民本人;視訊查驗至遲應於
   當年度十一月二十二日前完成。
(七)申請人於前款過程中無法清楚回答榮服處或榮家所詢問題,或因臉
   部辨識比對結果不符、資訊傳輸中斷、影像不清等因素導致無法確
   認其為海外就養榮民本人者,榮服處或榮家應由系統寄送電子郵件
   通知申請人,於寄信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上述資料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寄達榮服處或榮
   家(以收件日期為憑),後續作業依旅居海外長期居住退除役官兵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榮服處或榮家完成視訊查驗程序者,應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繼續
  發放就養給付,並於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之「海外長居就養驗證作業
  」項下登錄相關資料。

四、第二點第五款、第七款及前點之電子郵件通知內容,均應同時函知在
  臺聯絡人轉知海外就養榮民。

五、視訊查驗全程應錄影存證,並傳送至本會雲端硬碟及就養管理資訊系
  統資料庫,至少保存十年;使用完竣或屆期,應簽報權責長官核定刪
  除資料檔案,並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原。
  前項錄影電子檔案由榮服處或榮家辦理海外長居就養驗證作業人員運
  用保管,並列入移交業務管制,不得直接轉交其他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