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榮民服
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榮民總
醫院及分院(以下合稱所屬機構)妥適使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健康存摺資料(以下簡稱健康存摺資料),落
實資訊安全,並保障個人隱私權益,以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法規依據: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第二條。
(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辦事細則第五條。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第二條。
三、名詞定義:
(一)服務對象:指入住榮家者(以下簡稱榮家住民)及未入住榮家之退
除役官兵及其眷屬(以下簡稱外住服務對象)。
(二)系統管理單位:指本會統計資訊處。
(三)系統管理人員:指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及安心御老平台系統
管理者。
(四)資料查詢人員:指經申請核可,賦予帳號、密碼,可網路連線查詢
服務對象健康存摺資料者。
四、查調作業程序及資料保存: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因業務有取得服務對象健康存摺資料之必要時,應
請服務對象填妥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以
下簡稱同意書,格式如附件),榮家住民、外住服務對象之同意書
分別上傳至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安心御老平台系統,每日
透過檔案傳輸機制(SFTP)向健保署取得服務對象健康存摺資料。
如服務對象未填具同意書,應予排除其相關個人健康存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
(二)傳送至本會系統管理單位之榮家住民及外住服務對象健康存摺資料
,分別轉入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及安心御老平台系統資料庫
,提供資料查詢人員辦理服務對象醫療照護之運用,並列入移交業
務管制;資料查詢人員非業務需要不得查詢,且不得將查詢資料直
接轉交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之其他單位使用。
(三)取得之健康存摺資料,直接儲存於本會電腦機房主機內特定硬碟空
間,並設定存取權限,至多保存一年,使用完竣或屆期,應簽報系
統管理單位權責長官核定刪除資料檔案,並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
原。
(四)前款資料如有列印,應於使用完畢後由承辦人隨案件歸檔,並依檔
案法相關規定,定期辦理銷毀;無法隨案件歸檔者,由資料查詢人
員集中保管,至多保存一年,逾期辦理銷毀。
五、使用權限控管:
(一)資料查詢人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嚴禁借予他人使用,離職或
調整職務時應停止使用。
(二)資料查詢人員作業結束或離開電腦時,應即登出使用系統,避免帳
號及密碼遭人盜用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詢;使用完畢之書面或電腦媒
體資料應予銷毀、消磁,專案性質之名條及清冊資料亦同。
(三)系統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功能及
設備正常。
(四)本會及所屬機構應定期辦理帳號清查,檢視使用者權限,並停止離
職、閒置、職務調整及退休者帳號。
六、資訊安全稽核:
(一)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及安心御老平台系統應留存每日操作查
詢數量及對象之歷史紀錄檔備查。
(二)系統管理人員如發現資料查詢有異常現象,應依權責會同相關單位
查明後簽報處理。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應對本要點所列之各項查詢規定及資料使用狀況,
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並作成稽核紀錄,留存五年備查,如發現
有異常者,應即時會同相關單位處理。
(四)本會榮服處、榮家應負同意書之保管責任,於健保署實施督考稽核
作業時,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
(五)如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情事,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個人資
料保護管理要點第二十七點辦理,同時系統管理單位應於發現事故
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健保署。
七、使用服務對象健康存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並防止該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