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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使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康存摺資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12002369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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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適使用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健康存摺資料(以下簡稱健康存

摺資料),落實資訊安全,並保障個人隱私權益,以防止資料不當使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規依據: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第二條。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辦事細則第五條。
 

三、名詞定義:

(一)榮家住民:本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收住之住民。

(二)本會安養機構:本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

(三)系統管理單位:本會統計資訊處。

(四)系統管理人員: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管理者。

(五)資料查詢人員:經申請核可,賦予帳號、密碼,可網路連線查詢榮

家住民健康存摺資料者。
 

四、查調作業程序及資料保存:

(一)本會安養機構因業務有取得住民健康存摺資料之必要時,應請住民

填妥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

書,格式如附表),上傳至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及登鍵註記

,每日透過檔案傳輸機制(SFTP)向健保署取得住民健康存摺資料

。如住民未填具同意書,應予排除其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

及利用。

(二)傳送至本會系統管理單位之住民健康存摺資料,轉入本會安養養護

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由本會安養機構資料查詢人員辦理榮家住民

醫療照護之運用保管,並列入移交業務管制,不得直接轉交其他單

位使用。

(三)取得之健康存摺資料,直接儲存於本會電腦機房主機內特定硬碟空

間,並設定存取權限,至多保存一年,使用完竣或屆期,應簽報單

位主管核定刪除資料檔案,並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原。

(四)前款資料如有列印,應於使用完畢後由承辦人隨案件歸檔,並依檔

案法相關規定,定期辦理銷毀;無法隨案件歸檔者,由資料查詢人

員集中保管,至多保存一年,逾期辦理銷毀。
 

五、使用權限控管:

(一)資料查詢人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嚴禁借予他人使用,離職或

調整職務時應停止使用。

(二)資料查詢人員作業結束或離開電腦時,應即登出使用系統,避免帳

號及密碼遭人盜用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詢;使用完畢之書面或電腦媒

體資料應予銷毀、消磁,專案性質之名條及清冊資料亦同。

(三)系統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功能及

設備正常。
 

六、資訊安全稽核:

(一)本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均留有每日操作查詢數量及對象之歷史

紀錄檔,非業務相關資料,不得連結查詢。

(二)系統管理人員如發現資料查詢有異常現象,應依權責會同相關單位

查明後簽報處理。

(三)本會安養機構應對本要點所列之各項查詢規定及資料使用狀況,實

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並作成稽核紀錄,留存五年備查,如發現有

異常者,應即時會同相關單位處理。

(四)本會安養機構應負同意書之保管責任,於健保署實施督考稽核作業

時,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

(五)如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情事,應於第一時間通知健保署。
 

七、使用住民健康存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防

止該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