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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強化職務歷練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2007029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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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科長層級人才培
  養,並暢通本會及所屬機構橫向及縱向職務交流,促進人員職務歷練
  及職涯發展,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所屬機構同級職務,指本會各類型所屬機構薦任第九
  職等總幹事、組長及室主任等職務。


三、本會科長職務之遴補及遷調作業,於前點對象之範疇內,依下列原則辦
  理,榮民服務處以總幹事(幕僚長)為優先:

(一)科長現員與所屬機構同級職務現員對調:各處會應業務需要,已媒合
   相當適員,且徵詢所屬機構同意後,以指名對調方式簽奉核可後辦理。

(二)科長職務出缺遴補,以平調歷練為優先原則,如經檢討或公告均無適
   當人選,再以內陞或外補方式辦理職缺甄審(選):

 1、平調優先:就本會甄審範圍(含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同一陞遷序
   列(第五序列)與醫療、農場機構職務列等及性質相當人員中檢討,
   得採公告方式辦理,簽奉核可後平調。

 2、內陞次之:如經檢討或公告無適當平調人選,始就本會甄審範圍(含
   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內次一陞遷序列(第六序列)簽奉核可後,
   循甄審程序辦理內陞。

 3、外補再次之:經循平調及內陞程序,均無適當人選者,再簽奉核可後
   辦理外補公告甄選,甄選對象含非屬本會同一甄審範圍之本會醫療、
   農場機構及本會以外其他機關之適格人員。


四、擬補科長職務者如受職系專長調任限制或特殊情形(如個人健康、家
  庭因素等),經評估依本作業原則辦理有窒礙,得專案簽准採適當方
  式辦理。


五、本會科長及所屬機構同級職務間,具有各一個以上職務(即合計二個
  以上職務)且各一年以上年資者,得於陞任評分之個別選項「職務歷
  練與發展潛能」項下加計評分,並依本會陞遷序列表附註三,優先陞
  任簡任官等職務。


六、人事、政風、會計及統計職系之人員,依一條鞭管理體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