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年度施政績效評估
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辦理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應由各業管單位依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訂定之年度施政目標及策略為主體,逐項進行施政績效評估,並納入前
瞻性觀點或邀集學者專家分析未來精進方向,俾本會綜合規劃處(以下
簡稱綜規處)據以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三、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期程:
(一)一月三十一日前,各業管單位應自行辦理前年度施政績效評估,送
綜規處彙整。
(二)三月三十一日前,綜規處應撰提前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簽奉主任委員
核定,並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頁之「資訊公開」項下。
四、本會得依施政績效評估結果,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表現績優人員獎
勵。
五、本會提送次年度施政計畫時,應併附前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供行政院辦
理概算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