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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值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輔事字第1050070547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農林業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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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所屬各農場(以下
    稱農場)於平日夜間及假日能適時掌握場區全般狀況,確保場區
    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農場應視服務及業務特性訂定值勤實施計畫,規範其平日(含
    夜間)及假日值勤人員任務。設有分場之農場,應視分場業務屬
    性增加值勤人員。

三、各農場每年由副場長召集值勤人員,就值勤實施計畫及工作任
    務重點辦理檢討或講習,務使各值勤人員確實瞭解值勤規定。

四、農場應視服務及業務特性,訂定值勤期間值勤人員(高勤官及值
    日官)工作任務,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高勤官由正、副首長輪值擔任(高山農場得視情況納入一級主
      管或業務熟稔之技師或專員): 
  
1、三高山(武陵、福壽山及清境)農場因應營運需要,高勤官需
      留場值勤,平地(彰化及臺東)農場高勤官雖無需留場值勤,
      惟手機需保持全日暢通。

   2、確實掌握農場全般安全工作及狀況。
   3、對重大緊急突發事故之指揮、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本會事
      業管理處處長及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報告。

(二)值日官由其他職員(若因出缺因素致使人力調配不足,得視情
      況調整契僱人員納入)輪值擔任:

   1、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2、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3、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4、適當處置農場重要狀況、緊急突發事件,並將狀況反應予農場
      高勤官及本會總值日。

   5、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五、值勤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如有特別事故,必須先覓妥同一
    編組人員對調或代理,並事先陳報核准後,始可離開。值勤人員
    如遇退休、調職等離職無法值勤時,由職務繼任者接續輪值,如
    無接任者,由次一順序遞補,至次月班表發布為止。

六、農場各月份值勤表,應於前月份二十五日前上本會行政業務服務
    網填報完畢(填報截止日如遇假日,應於假日前完成)。

七、接值人員未依規定時間(應於值勤實施計畫律定)交接,交值人員
    不得離開,於覓妥接值人員後始得離開。值勤人員交接,應將重
    要事項及突發狀況須接續處理之要項交接清楚,以釐清責任。

八、場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休假期間
    接獲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位親
    自督導辦理。

九、農場對值勤人員應酌給值班費。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
    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十、農場應設值日官室,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懸
    掛於值日官室門前。

十一、值日官室應備下列物件,並於值日官交接時,列入交代:
(一)值勤簿:值勤簿應記載值勤、查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
      經過,並於次日陳副場長以上長官核閱。
(二)最新職員(含契僱人員)錄、各營業點電話,以及一級主管以上
      人員連絡電話表。
(三)突發事件處理要點、本會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
      理作業規定及農場防颱應變計畫。
(四)所在地有關單位(機關、醫院等)地址、電話表,以及本會總值
      日室電話。
(五)裝置直撥專線電話含傳真機,並保持收接訊號正常。
(六)電視機或電腦(備有網路):以利透過電視或網路新聞掌握重要
      情資及最新狀況。
(七)其他應用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