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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使用財政部財稅資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090061033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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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因受理第一類退除役
  官兵(以下簡稱榮民)申請就養及驗證業務(以下簡稱就養業務)
  、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以下簡稱子女就學補助)及擔任
  亡故榮民遺產管理人(以下簡稱遺產管理)等作業需要運用財稅資
  料,透過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財稅資訊中介服務或以媒體遞送方式
  查調財稅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財稅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
  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範圍及期限:財稅資料之運用,以辦理榮民就養業務、子女就
  學補助及遺產管理等審核作業需要者為限,其財稅資料查調項目範
  圍及期限,依財政部核准函為準(如附件一)。
三、職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統計資訊處:
 1、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申請連線及測試。
 2、負責連線軟、硬體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3、發生資安事件時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相關規定進行通報
   作業。
 4、配合財政部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資訊面)。
(二)本會服務照顧處及就養養護處:
 1、輔導各需用機構查調作業之執行,並協助提出作業需求等事宜。
 2、控管各需用機構申請帳號權限使用人員異動情形。
 3、配合年度督訪,查核各需用機構以正確及正當之使用方式落實本項
   便民服務措施。
 4、配合財政部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業務面)。
(三)本會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所屬機構):
 1、開通帳號權限及查詢資料,均應依本要點完整填寫本會及所屬機構
   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查調財稅資料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及
   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查調財稅資料查詢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查調資料需取得申請人簽署同意,或有相關證明依據,前開資料並
   應留存備查。
 3、指派專人負責查調紀錄及相關資料保管工作,並應每二個月清查使
   用狀況,如有違法情形,應將查處情形陳報本會。
 4、配合財政部或本會各項檢查及稽核作業。
四、帳號權限管理:
(一)使用對象: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就養業務、子女就學補助及遺產
   管理等作業相關人員。
(二)本會需求單位及所屬機構原則各配置一人使用,查詢量大或特殊
   使用單位,得增額配置至二人。
(三)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四)本會及所屬機構申請使用或停用之人員,應分別填寫使用申請表
   (格式同附件二)或停用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經單位主管(所
   屬機構為機構主官)審核同意,交本會服務照顧處或就養養護處
   覆核後,移統計資訊處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使用人員離
   職或職務調整時,由原申請機構填寫停用表。
(五)統計資訊處應每半年主動檢查及取消閒置不用之使用帳號。
(六)業務系統帳號不得共用,亦不得提供他人使用;帳號之密碼每九
   十天應至少變更一次,並設定密碼複雜度(至少自英文大寫、英
   文小寫、數字及特殊符號,擇取三類組成)要求。
五、資料使用及安全管理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查調資料,負有保
   密責任,並應依原申請目的使用:

 1、系統應記錄查調者帳號、查調者IP、查調日期、時間、查調作業代
   號、查調條件、案號及事由等查詢日誌,並留存五年。
 2、每週應產出查調紀錄單,送查調人員核章確認及陳核單位主管核可
   ,並留存五年備查。
 3、資料之傳送與處理應有妥適之安全保護措施,機敏檔案資料應加密
   保護,並於資料接收、處理後,至遲於七日內將轉存區檔案刪除。
(二)財稅資料需於嚴密資安管控環境下進行處理,辦理案件審核所需
   連線查調或列印之資料,應隨案卷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
   並不得任意複製、下載、儲存及攝影等。
(三)使用人員於網路連線查詢作業完畢後,應即離線登出,以免遭他
   人冒用。使用財稅資料之電腦設備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
   離開時,應退出使用環境,每日下班前並應確實關機。
(四)若使用光碟片電子檔案資料,應禁止錄製保存於個人電腦、筆記
   型電腦或其他儲存設備內,運用資料時應進行實體隔離,不得與
   外部網路連線。
(五)財稅磁性媒體資料需指定專人妥善保存;銷毀時以磨損(毀)方
   法破壞光碟,並會同政風單位將電子檔銷毀,同時將主機內之資
   料移除,以維護資料安全。
(六)財稅資料係為課稅目的所蒐集,提供之財稅資料有其時間落後問
   題,僅供審查案件參考,如對資料有疑義,應再向資料主管機關
   (構)(如地政機關、監理機關及扣繳單位)查證,或請申請人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據以審查,並依查證結果辦理。
(七)使用財稅資料之產出資料或操作畫面應標註:「財稅資料係為課
   稅目的蒐集,僅供就養業務、子女就學補助及遺產管理作業之參
   考;若有資料內容疑問時,應向資料主管機關洽詢。」等提示文
   字。
(八)所屬機構應提供第六款疑義申訴窗口及爭議處理方式予本會,若
   申訴窗口異動或更改爭議處理方式,應即通知本會;本會就養養
   護處應設置疑義申訴總窗口,並提供予財政資訊中心,若該中心
   遭遇民眾陳情或審查疑義,可轉本會總窗口處理。
(九)主機端管理規定如下:
 1、使用資料之系統應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完成相關資通
   安全責任等級應辦事項。
 2、應定期進行安全性檢測,包括網站安全弱點檢測、系統滲透測試及
   資通安全健診。
 3、資料庫主機應使用網路安全設備阻擋非必要連結,禁止直接存取網
   際網路,並關閉USB、序列埠等介面裝置,避免資料外洩或病毒傳入。

六、稽核管理:
(一)內部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範圍應涵蓋所有使用機關(構)及使用者。
(二)內部自行查核:
 1、所屬機構管理者應每二個月將查詢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彙整陳報
   機構首長核閱,並至少保存五年備查,本會不定期請各機構將前開核
   閱紀錄陳報本會進行書面查核。
 2、所屬機構業務系統使用單位應指派查核人員,每月至少抽查百分之二
   查調紀錄,且不得少於十筆(查調紀錄總筆數少於十筆者,應全數查
   核)。
 3、抽查時應查核(或電腦查詢)所調案件是否依照規定程序且為業務所
   需,查核結果(報告)應留存五年備查。
(三)本會使用媒體遞送之資料,由統計資訊處每年查核一次,查核該年
   所查調之筆數、內容及使用目的,是否符合法規使用範圍。
(四)內部稽核:
 1、所屬機構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之紀錄簿影本送會,辦
   理稽核作業。如有查調異常現象,得不定期進行稽核作業。
 2、內部稽核作業應由業務單位會同政風單位及業務系統管理單位辦理,
   並作成稽核紀錄,稽核紀錄應留存五年備供查核。
 3、每年應提供稽核紀錄予財政資訊中心。
(五)外部稽核:財政資訊中心辦理實地稽核作業時,本會及所屬機構應配
   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如使用者清冊、稽核紀錄等資料)。

七、使用財稅資料相關人員,應遵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個人資
  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運用、管理所查調之
  財稅資料,並配合進行稽核作業。若有異常使用情形,應即會同政風(
  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構)首長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

八、對於所取得之資料應妥善保管及利用,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之機關(構)
  或使用者,應負完全責任,使用者不當使用財政資料之行政責任,應由
  其所屬機關(構)議處。若發生資料外洩或相關資通安全事件,應立即通知
  財政資訊中心。

九、本會除應於資料使用之特定目的消失或財政部核准之查調期限屆至前,
  通知財政資訊中心終止相關作業外,另應每年檢視資料使用需求,無繼
  續使用需求者,應即函請財政部終止相關作業,並通知財政資訊中心終
  止協議。

十、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就養業務、子女就學補助及遺產管理作業之承辦人
  或單位主管異動時,應主動通知財政資訊中心。

十一、本要點之修正,應經財政資訊中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