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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季績效考評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輔事字第1060000012號書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投資事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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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考評投資事業機
  構各季經營成果,促進業務發展,提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事項。

二、考評適用對象: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各會薦首長(副總經理以上),第
  1~4季各考評1次。

三、考評項目:
(一)季營運目標達成情形:以全年度營運目標為計算原則(惟公司另訂
   有季營運目標者,應事先報會備查),就第1季至第4季各季分別達
   成25%、50%、75%及100%考評。
 1、季營收目標:達成季累計營收目標者加1分,未達成者扣1分。(如
   係受不可抗力因素致影響營收並經公司說明,經本會審酌認為適當
   者,本項目不予加、減分)
 2、季盈餘目標:達成季累計盈餘目標者加2分,未達成者扣2分。
(二)各季累計營運績效與去年同期比較成長情形:
 1、較去年同期營業收入比較:增加者加1分,減少者扣1分。
 2、較去年同期稅前盈餘比較:增加者加1分,減少者扣1分。
 3、較上一季獲利率(稅前盈餘/營業收入)比較:增加者加1分,減少
   者扣1分。
(三)公司營運管理執行情形:
 1、有關本會經營管理主張及意見或政策辦理情形,依實際狀況審酌,
   最高加、減5分。
 2、安置率與去年同期比較:增加者加1分,降低者扣1分,持平者不加
   減分。
 3、公司對工安、意外、商業糾紛、員工權益等事件之因應處理及改善
   情形,依實際狀況審酌,最高加、減4分。
 4、其他公司營運管理執行情形,例如董監事改選、股權維護、公民股
   和諧或其他等項,依實際狀況審酌,最高加、減4分。


四、考評其他規定: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
   要點第23點規定,凡未維護本會權益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本會聲譽
   、公司經營有重大違失或發生影響虧損者,專案檢討撤銷推薦,並
   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季考評總分計算方式: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首長以80分為基本分數
   ,再依「季累計營運目標達成情形」、「營運績效與去年同期增減
   情形」及「公司營運管理執行情形」各項實際評得之增減分數綜合
   計算。
(三)新就任會薦首長任職未滿當季二個月者,不予辦理季考評。
(四)本會就投資事業機構會薦最高層級首長考評,同一機構會薦最高層
   級首長以下之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之考評,由該機構最高
   層級首長考評後,併送本會備查。
(五)填表:會薦最高層級首長採用季考評表甲表(附表1),其他會薦副總
   經理以上人員則採用季考評表乙表(附表2),由各會薦副總經理以上
   人員自填「重要工作簡述」,並由會薦最高層級首長簽名蓋章後,
   依權責辦理核評。
(六)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之季考評表,應於考評每
   季終了之次月25日前逕送本會事業管理處彙辦。

五、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各季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年
   終考核(績)分數加減分之參考。
(二)年度季考評分數連續2季平均未達七十五分者或連續2季獲利率較前
   期下降者,請會薦最高層級首長提報專案檢討報告,並檢討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