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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營運獎金核發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輔事字第1040007621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農林業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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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所屬農場營運獎
        金發放原則及評核基準,並配合本會所屬農場營運獎金支給要點(
        以下簡稱營運獎金支給要點)第六點,訂定本規定。

二、營運獎金支給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實際直接從事人員及間
        接輔助人員,定義如下:
(一)實際直接從事人員:係指專辦遊客服務、環境整理、設施維護(修)
   、農(牧)業生產與銷售、土地及委託經營管理,與農場營運收入業
   務有直接相關之契僱人員。
(二)間接輔助人員:為實際直接從事人員以外人員,含督導、綜合研
   考、查核人員,以及辦理行政輔助業務等人員。

三、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一般營運獎金分別予以減發或不發:
(一)每記申誡一次,減發百分之十。
(二)每記過一次,減發百分之三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停發:
  1. 記大過一次或全年累積達一大過。
  2. 受降級、降職或減俸處分。
  3. 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
  4. 年度考績核列丙等。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
   際在職日數比率計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1. 受處分離職。
  2. 年度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
  3. 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
   實際服勤日數比率計發。
(六)公假超過三個月:按日減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按日減發者,依應得數三十分之一計算。
  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懲處,而有減發或停發一
  般營運獎金之情形,於年度內另有獎勵者,得抵銷之。

四、特別績效獎金區分為首長特別績效獎金及個人特別績效獎金,其發
  給基準如下:
(一)首長特別績效獎金:按特別績效獎金之一定比例核發,即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內以百分之十核計,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至新臺幣二
   百萬元,加發百分之一,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至新臺幣三百萬元
   ,加發百分之二,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加發百分之三;並
   以二個月俸(薪)給為限。
(二)個人特別績效獎金:特別績效獎金扣除首長特別績效獎金後之餘
   額,經績效評估會按個人當年度績效評估成績予以分配,審核通
   過後由首長發給,年度績效評估成績未達當年度核定之成績標準
   者得予免發。

五、營運獎金支給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績效評估會,應由農場
  場長擔任主席,並由副首長、各組、室主管及契僱人員代表至少七
  人組成之,其工作職權如下:
(一)審核個人年度評估指標之合理性及挑戰度。
(二)研訂核發特別績效獎金之成績標準。
(三)複評個人之特別績效指標執行情形。
(四)研訂特別績效獎金分配額度。

六、營運獎金支給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績效評核原則,係指以
  公平、公正之態度依評估指標,審核員工工作績效,以激勵對農場
  經營具特別貢獻之員工。 
  前項評估指標及發給基準等應由農場各員工依其職掌業務性質、農
  場年度業務計畫以及相關考核評鑑計畫等原則訂定(含工作評核項
  目、量化目標及具體作法),報請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