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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護理學系畢業公費護理生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40000535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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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委託國防醫學院代
  訓護理學系畢業公費護理生(以下稱公費護理生)分發本會所屬榮民
  總醫院服務作業,除依本會公費護理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及人
  事法令相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公費護理生畢業後應至本會所屬榮民總醫院服務四年。

三、公費護理生畢業後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榮民總醫院應於年度內擬招收之護理人員員額中,控留適度員額
   予公費護理生申請,並於分發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該控留員額報
   本會核定後,公告於各榮民總醫院人事室網頁。
(二)應屆畢業之公費護理生應於分發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各榮民總
   醫院招收護理師之公告日期、缺額報名甄試;受理報名之醫院應於
   完成招收護理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公費護理生,依人事作業程
   序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公費護理生完成報到後,應造冊報本會列
   管。逾期未完成分發之公費護理生,由本會逕行核定分發。

四、公費護理生申請轉院,其規定如下:
(一)公費護理生分發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本會所屬其他榮民總醫院
   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調之雙方醫院同意後,依人事程序辦理,並
   副知本會。
(二)前項服務年資轉院後併入公費服務年資計算。

五、公費護理生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
  依照規定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展緩
  服務:
(一)患重大疾病,經指定之公立醫院診斷屬實。
(二)依本要點規定得展緩服務。

六、公費護理生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函報本會處
  理。

七、公費護理生於服務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緩服務:
(一)考取國內研究所。
(二)公費出國進修。
     申請展緩服務,應經服務機構報會核定。其申請以一次為限,申請期
  間不得延長,展緩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資。

八、公費護理生服務期滿,應由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
  造冊,函報本會發給護理師證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