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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考核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輔給字第109005960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退除給付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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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防部退除給付

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以下簡稱移撥人員)平時及年終考核

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級主管就所屬移撥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應確實考

核並詳予紀錄,除作為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外,並適時就其優

劣事蹟予以獎懲。
 

三、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

(一)有下列事蹟者,一次記一大功:

    1.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3.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4.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5.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記功:

    1.對於主管業務有重大推進或改革或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成效

    2.辦理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成效。

    3.執行公務或見義勇為,捨己救人。

    4.臨財不苟或檢舉及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足為一般表率。

    5.遭遇災禍,搶救得當,減免公家損失。

    6.計畫週密,管理得法,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績效卓著。

    7.其他重要功蹟或行為足資楷模。

(三)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嘉獎:

    1.對主管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成效。

    2.擘劃週詳,領導有方或工作勤奮,成績優良。

    3.依限完成重要計畫之執行,成績優良。

    4.聯繫協調,對業務有重大貢獻。

    5.參加各種工作競賽成績優良。

    6.對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適當。

    7.愛惜公物,節省公帑,珍惜人力,有具體成績。

    8.其他行為足資表率確有獎勵必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1.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聲譽。

    2.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機關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

證據。

    3.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4.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5.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記過﹕

    1.無正當理由,貽誤公務。

    2.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屢誡不悛。

    3.玩忽命令,不聽指揮。

    4.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

    5.破壞公共秩序。

    6.妄控攻訐,損害機關或他人聲譽。

    7.行為不檢,有損機關形象、他人聲譽,情節較重。

    8.處理公務,故為出入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後果。

    9.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滿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滿五日

   10.酒後駕車未肇事:

   1)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ㄧ五毫克以上未滿0‧二五毫克,記

過一次。

   2)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未滿0‧四毫克,記過

二次。

   11.酒後駕車未肇事:

   1)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2)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12.酒後駕車肇事。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1.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情節尚輕。

    2.不守秩序或行為失檢,情節尚輕。

    3.推諉卸責,致使機關蒙受損害。

    4.不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

    5.假公濟私,情節尚輕。

    6.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情節尚輕。

    7.一年內累積曠職達一日以上,未滿二日。

    8.酒後駕車未肇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一毫克以上未滿0

一五毫克,申誡二次。

    9.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

申誡二次。

(七)本注意事項之記功、嘉獎、記過、申誡標準,得視其動機、原因、

事後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酌予加重或減輕。
 

四、平時考核之獎懲作業程序,得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施行細則及本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等辦理。
 

五、年終考核程序:

(一)移撥人員年終考核採初核(直屬主管)、覆核(業務主管)與核定

(服務機構首長)三級考核制,以移撥人員工作、操行、學識、才

能等項目為重點,配合年度獎懲狀況,審慎評定移撥人員之年度考

核。

(二)初()考主管應適切瞭解並記錄移撥人員平日之表現,每半年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 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

業務移撥人員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一、二),評定其初(覆)考

分數,陳服務機構首長核閱後,作為移撥人員管理及年度續約之

依據。
 

六、年終考核方式:

(一)移撥人員年終考核區分考評項目(占百分之九十)及「年度獎懲」

(占百分之十)兩部分,上、下半年各考核一次,兩者綜合後之平

均分數為年度考核績分,各單位並依年度考核績分高低,評定年度

考核績等。

(二)年終考評項目計有「工作」(服務、守時、守分、守法、守密、主

動、數量、績效)、「操行」(忠誠、品德、廉潔、誠實)、「學
    識」
(本職、學識)及「才能」(計畫、判斷、表達、體格)等項
   目,
配分共計九十分,以七十五分為基本分數,再依平日工作之優
   劣表
現狀況評定。

(三)「年度獎懲」配分為十分,於辦理年終考核前,由承辦人員依年度

獎懲紀錄換算各移撥人員之「年度獎懲」分數,其各項獎懲之換算

標準如次(均以一次為例列計): 

    1.加分:大功四‧五分,記功一‧五分,嘉獎0‧五分。

    2.扣分:大過四‧五分,記過一‧五分,申誡0‧五分。

(四)初(覆)考主管針對移撥人員平日工作之優劣表現應適時予以約見

嘉勉或規勸,同時考核其操行、學識、才能等狀況,登錄於「移撥

人員考核表」優劣事蹟記載欄內,作為爾後加、扣分之依據。

(五)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下旬,承辦人事人員應於「移撥人員考核表」填

註所屬移撥人員半年內請假及到勤紀錄,由直屬主管依其平時表現

按考評項目酌予加、扣分後,評定上、下半年初考分數(下半年並

評定年度考核績等),經業務主管覆核後,由承辦人事人員彙整,

繕造移撥人員考核名冊(格式如附表三),陳服務機構首長核閱後

,留供查考運用(會本部移撥人員由退除給付處彙整陳核)。
 

七、另予考核程序及方式準用前二點規定辦理。
 

八、一般規定:

(一)移撥人員考核分數,按「移撥人員考核表」辦理;惟考核項目加分

後總分不得超過該項配分,扣分不予限制。

(二)移撥人員如在年度中調職,應完成考核資料移交;如在十二月一日

以後調職,應完成全部考核資料移交。       

(三)本會移撥人員考核表由各處、會自存;各榮服處移撥人員考核表由

各榮服處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