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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20079663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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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安置身心障礙與年長之退
除役官兵就養,特設榮譽國民之家,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
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榮譽國民之家,依所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安置類別與人數,區分為甲、乙、
丙、丁四種類型,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安養。
二、退除役官兵之失能養護、失智照顧及長期照護。
三、退除役官兵之日間照顧及臨托服務。
四、退除役官兵之衛生保健及疾病醫療。
五、退除役官兵之行為、心理輔導評估及社會福利服務。
六、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照顧服務事項。
各地區榮譽國民之家之類型如附表。

第  三  條
榮譽國民之家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除臺北
、花蓮及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置副主任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四  條
榮譽國民之家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