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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機構加強輔導及服務照顧國防部國軍退員宿舍退員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輔壹字第1020076641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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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國防部國軍單身
  退員宿舍(以下簡稱退舍)退員生命財產安全及加強服務照顧,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
  家)應運用現有人力、物力,聯繫整合地區各項資源,落實對轄內退
  員之服務照顧,並加強勸住榮家,維護退員生命財產安全。

三、加強服務照顧作法:
(一)關懷訪視作業:
 1、以現行服務體系賡續作好退舍退員生活照顧,指派責任區輔導員、
   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志願服務員及榮欣志工,排定時間每週至少一
   次輪流至退舍關懷訪視,先期發現問題以協助解決處理。
 2、指定業務承辦人員,每二週與退舍自治會會長或幹事電話聯繫一或
   二次,查詢退舍狀況,陳主管核閱後備查,紀錄專卷保管,遇有危
   安狀況,即時處理、反映。
 3、對較需照顧及特需照顧退員,依規定辦理。
 4、協助國防部協查失聯退員,並利用各項集會及訪查機會,向退員宣
   導防騙處理方法。
(二)協調聯繫作業:
 1、榮服處每季召集榮家、退舍自治幹部及國防部輔支單位,召開「加
   強退舍退員輔導、服務照顧」及「勸進榮家」聯繫會議,並將聯繫
   會議召開情形報會備查。
 2、聯繫老人、新移民、醫療等非營利社福團體進入退舍,提供專業醫
   療、居家照護及外籍(含大陸)配偶服務照顧工作。
 3、與大眾傳播媒體及民意代表,維持良好互動,轄區發生重大事故時
   ,應主動說明服務照顧情形,以獲得平衡之報導。
(三)服務照顧作業:
 1、依權責對退員實施關懷訪視、居家服務、急難救助、三節慰問等服
   務。
 2、結合地方政府,提供婚姻及親職諮商服務,解決退員與外籍(含大
   陸)配偶的婚姻及子女教養問題。
 3、加強退員之外籍(含大陸)配偶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4、辦理法律等相關活動,宣導就業及財產等相關法令及權益。
 5、運用志工協助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儀容修整、環境改善、園
   藝服務、居室清掃、才藝競賽、藝文活動等服務照顧。
(四)醫療服務及緊急救治作業:
 1、與退舍自治會密切聯繫,運用地方「一一九」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對罹患急症之退員,辦理緊急協助就醫。
 2、協調各榮民總醫院及所屬分院(以下簡稱各級榮院),參照大我退
   舍開設醫療站,或定期辦理巡迴醫療。
 3、對罹患長期病症退員,運用服務體系及派駐各級榮院服務台人員,
   協助就醫或領藥服務。
 4、協助具高危險因子之年長退員,運用「遠距居家照顧系統(緊急救
   護系統)」,使渠等遇有服務需要及事故發生時,都能立即獲得協
   助及救援,進而降低意外事故的衝擊。
(五)防災安全維護作業:
 1、與國防部輔導支援單位建立災情通報機制及多元化通報管道,適時
   通報榮服處服務人員及村里長、警政、消防等相關單位,及時採取
   必要措施。
 2、災害發生,災情嚴重,致需撤離而有收容災民等情形時,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之人,應親臨現場協調國防部輔導支援單位、各級政府機
   關及聯繫本會各所屬機構提供醫療、收容等各項資源。
 3、榮服處首長及相關服務人員應儘速到達災害或收容現場,慰問受災
   退員,適時提供民生物資,並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資源,
   以安定民心,使退員等災民免於驚慌,協助渡過災難。
 4、主動協助蒐整受災情形及備妥相關資料,向地方政府或本會申請相
   關救助。

四、勸導作業:
(一)依實際情形分類如下:
 1、第一類:需養護之單身就養榮民,依規定安排進住榮家。
 2、第二類:生活可自理之單身就養榮民,由榮服處協同榮家,盡最大
   能力勸住榮家。
 3、第三類:有配偶之榮民,符合榮家夫妻房規定者,勸導進住榮家夫
   妻房。
 4、第四類:支領月退休俸之單身榮民,勸導自費進住榮家,或尋求其
   他社福安養機構居住。
 5、第五類:有眷屬之榮民,由榮服處協尋合宜住宅,搬遷、租賃。
(二)前款所列各類退員,應由榮服處、榮家盡最大服務能量及耐心,依
   勸導難易程度,循序漸進勸住榮家。
(三)協調榮家或各級榮院護理之家,辦理參訪或說明活動,請退舍自治
   會會長、幹事,協助宣導個人或多人一起進住榮家或各級榮院。

五、一般規定:
(一)執行退員業務所需經費,由業務費相關科目檢討支應。
(二)榮服處依轄區退舍現況,訂定加強退舍退員服務照顧及勸進榮家實
   施計畫,報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