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附屬之住宿設施經營
管理與安全維護,特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三、本設施使用之對象係提供榮民、榮眷、公務人員及農場參訪人員
為原則。
四、本設施在不影響既定使用目的、不違背政府政策與法令規定、不
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原則下,為提升公用財產之使用效益
或維持設施經營管理之損益平衡,得依相關法規,委託專業廠商
經營管理。
五、農場與委託專業廠商簽訂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應明定服務對象
、經營管理範圍及安全維護等事項;其安全維護事項應包括緊急
應變事故處理、防災救難任務編組等相關事宜。
六、農場應將委託經營之財產列冊點交廠商管理,廠商應依國有財產
法、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相關規定管理
。
七、本設施應依建築法及消防法其相關法規規定,定期委託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
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並應依法申報。本設施於重大災害發
生後,應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緊急檢查,其有損壞者,應立
即維護補強。
八、本設施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委由政府認可之專業從業者辦理建築
物修繕維護、保養及環境清潔維護等作業。
九、本設施進行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更新、修繕維護作業,應符合建
築、消防、衛生及環保等相關法規規定之標準,並依勞工安全衛
生法規相關規定進行施作。
十、本設施之高壓電力設備、昇降設備及熱水鍋爐之操作,應委由專
業機構或人員依相關法規規定維護管理。
十一、本設施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定期實施消防安全演練及設備檢查
。
十二、本設施之飲用水設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定期維護、紀錄及查核
。
十三、本設施提供餐飲服務者,其相關服務人員、場地及設施管理,
應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設施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產險及火險等保險;其投保對
象、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十五、本設施委託廠商經營管理期間農場應定期或不定期就安全維護
及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之履約情形進行查核,並作成紀錄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