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會所屬農場安置之場員亡故後,其原配耕農地因使用借貸關係
消失,應即予收回;惟為照顧場員遺眷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其遺眷如有繼續耕作之意願,經衡酌其
謀生、耕作能力,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得依本要點所訂作業方
式申請繼耕間接安置。
三、 場員遺眷申請辦理繼耕間接安置必備條件如左:
(一)繼耕間接安置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必須為亡故場員之配
偶、已成年之親生子女、或在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前完成
戶籍登記之已成年養子女。
(二)申請人除從事農業生產外,須無其他專職。
(三)申請人需具有自耕農身分。
(四)申請人全戶(含配偶)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配耕地農業所得
)需不得超過該年度基本工資。(依據前年度報稅資料)
四、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辦理繼耕間接安置:
(一)場員亡故後,申請人除須及早通報所屬農場外,並應於場員死
亡日起三個月以內備齊下列各項證件向農場申請,逾期則不予
受理。
1. 亡故場員全戶三個月內之除戶戶籍謄本。
2. 申請人除從事農業生產外無其他專職之切結書。
3. 申請人全戶(含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
(二)場員遺眷如超過一人,應自行協調推派一人提出申請,並須檢
附其他遺眷同意由其繼耕之協議書。
(三)農場收到場員遺眷申請書及證件,經初審通過後,再請場員遺
眷填具繼耕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以及視同間接安置基本
資料卡(格式如附件二),一併函請輔導會核辦。
(四)對於不合申辦繼耕間接安置或不願申辦或逾期不申辦者,農場
應即收回場員原配耕土地。如原配耕土地種有長期作物,依照
農作物查估標準補償。
五、經核准繼耕間接安置者,應接受農場輔導管理,並遵守本會及農
場一切規定。繼耕人必須自任耕作,不得將土地轉租、轉讓,如
違規定,農場應取消其繼耕間接安置,無條件收回原繼耕之土地
及房舍。
若繼耕人為亡故場員之配偶,如再行結婚,則取消其繼耕間接安
置,無條件收回原繼耕之土地及房舍。
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