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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榮民之大陸親屬來臺探病、奔喪宣慰金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輔壹字第1020043987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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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受到預算限制,自本(九十)年度起,原每人致贈宣慰金新台幣
  參仟元,調整為新台幣貳仟元,每戶最多申請三人,並配合宣導政府
  德政。

二、對象:凡第一次由大陸來台,「探病或奔喪」之榮民親屬;(不含探
  親、團聚、觀光)。若榮眷來台「探親、團聚」期間榮民亡故,附死
  亡證明書影本,准予核發。

三、申請人必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書、入境證(旅行證)、診斷證明書或
  死亡證明書等證件影本。

四、宣慰金由榮民親屬本人簽章具領,已離台者,不予補發。

五、請確依規定,嚴格審查核發;於每月廿五日前,依附表一、二報會核
  結歸墊乙次。如未依規定發放,已發給之款項,由各單位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