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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出版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輔秘字第102007418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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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
  促進本會及附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出版品普及流通,以落實資訊
  公開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各單位之經費、名義印製或發行之圖書、連
  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為綜合規劃處。

四、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
  作業方式,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分發寄存、銷售結帳、庫存
  管理、資料管理及書目維護等事項。
  前項各單位專責人員異動及書刊出版,應先知會本會綜合規劃處,俾便
  管理及審查。

五、各單位準備編印出版品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決定辦理方式、出版內
  容、規格、數量、時程及交貨方式後,依程序辦理印製,並主動至政府
  出版品資訊網(http://open.nat.gov.tw/gpnetwork)依出版品種類申辦 GPN
  及辦理 ISBN(或ISSN)、ISRC、CIP等作業:
(一)圖書類(示例如附件一):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應將書
   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至國家圖書
   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七天。
(二)連續出版品(期刊)(示例如附件二):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將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
   等)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首次申辦須至法國申請國際標
   準期刊號(ISSN),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三個月,爾後每年只須至書
   目維護區(更新)作業。
(三)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ISRC)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應依政
   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帶及電腦檔、資料
   庫、網頁等登載規定辦理。

六、各單位出版品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編統一編號(GPN)且不須申請國際標
  準書號(ISBN)、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一)未公開出版或發行者。
(二)各級學校經費補助之學生或社團出版品。
(三)短暫性印刷品,如明信片、行事曆、日曆、海報、廣告傳單、戲劇和
   音樂會節目表。
(四)以宣傳為主之單張、摺頁、散頁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價目表、新書
   簡介。
(五)已申請GPN之出版品附件資料。
(六)文宣廣告性質之錄影、錄音資料。
(七)各機構簡介。
(八)未滿二十頁之小冊子。

七、出版品之封面、書脊、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等記載之事項,除
  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並簽奉核定外,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
  業要點規定,圖書、期刊、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事項登載辦
  理。

八、各單位出版品之封面,可考量出版機關處加印會徽或標誌。

九、各單位出版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
  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及本會相關規定約定之。

十、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公開者外,圖書及期刊原則委託政府出版品展售門
  市依定價統籌展售,並得自行開發出版品銷售通路,以拓展流通管道。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繳
  庫。
  統籌展售應填具政府出版品統籌展售清單(示例如附件四)連同一定數
  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十一、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十二、印製紙本時,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要求承印
  廠商提供編印排版之相關電子檔案:
(一)封面及內文定稿印製檔(圖文須可分離之PDF檔)。
(二)封面及內文印製用PDF檔,其內嵌文字應可複製且無內容保護。
(三)瀏覽用全文掃瞄PDF檔。

十三、授權利用:
(一)確認著作權授權
 1、各單位編印之出版品應取得適當的著作權,並於後續授權利用時應再
   次確認著作權之歸屬。
 2、出版品版權頁適當位置應明確標示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
   徑。
(二)本會出版品得自行辦理授權利用,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
   範圍等事項,收取合理報酬:
 1、全部授權: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可再授權他人。
 2、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辦理授
   權。
(三)同意由文化部辦理授權利用時,應依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出具同
   意函(示例如附件五)及利用清單(示例如附件六),辦理相關授權
   利用事宜。其使用報酬,由文化部視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範
   圍等事項統籌洽訂之。

十四、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寄存作業分
  送:
(一)指定分送文化部二冊。
(二)寄存圖書館(完整寄存類型)。
(三)統籌展售門市(應送數量可酌予增、減)。
(四)視需要另行選定分送對象。

十五、出版品出版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分送作
  業:
(一)送本會圖書室一份。
(二)送本會秘書室一份。

十六、出版品應視市場需求情形,適時自行重製或委外重製發行;並得視出
  版品之性質及需要,以贈送、大量發送及公開登錄於單位網路,以流通
  出版品。

十七、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
  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十八、各單位應就每種出版品自行控存至少五份,其相關電子檔案最低保存
  年限:
(一)圖書:五年。
(二)連續性出版品、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三年。
   前項屬文宣資料或小冊子者,得僅保存一年。
   逾最低保存年限,並經簽准者,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十九、各單位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辦理績效
  優良者,酌予敘獎。

二十、各單位如有委外出版發行者,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一、其他應辦事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