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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使用法務部退除役官兵刑案資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12005638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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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法務部提供之退

除役官兵刑案資料安全,維護退除役官兵個人隱私及防止資料不當使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輔導條

例)第三十二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輔導

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

役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經由資料交換作業,取得法務部提

供之退除役官兵刑案資料。

三、名詞定義:

(一)退除役官兵:係指輔導條例第二條及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

之人員。

(二)業務管理單位:本會負責退除役官兵停權、復權之業管處。

(三)資料管理單位:本會負責資料登鍵之業管處。

(四)連線查詢人員:經申請核可,賦予帳號、密碼,可網路連線查詢退

除役官兵資料者。

(五)系統管理人員:負責本會資料庫之安全人員。

四、法務部將退除役官兵刑案資料,以加密方式傳送本會,經資料管理單

位解密後,交由業務管理單位使用。業務管理單位依輔導條例第三十

二條、服役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清查確認應喪失或停止

權益之退除役官兵資料,匯入本會資料庫或送交資料管理單位登入本

會資料庫。

五、法務部傳送至本會資料管理單位之資料,由業務管理單位辦理喪失或

停止權益之專責人員運用保管,並列入移交業務管制,不得直接轉交

其他單位使用;業務管理單位使用資料查證及辦理喪失或停止權益處

分時,應依規定隱藏部分資料(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確實完

成公文書歸檔作業。

六、連線查詢人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嚴禁借予他人使用,離職或調

整職務時應停止使用。

七、連線查詢人員作業結束或離開電腦時,應即登出使用系統,避免帳號

及密碼遭人盜用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詢;使用完畢之書面或電腦媒體資

料應予銷毀、消磁,專案性質之名條及清冊資料,亦同。

八、本會應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功能及設備正常。

九、每日操作查詢之數量及對象,管理系統均留有歷史紀錄檔,非業務相

關資料,不得連結查詢。

十、系統管理人員如發現資料查詢有異常現象,應依權責會同政風單位查

明後簽報處理。

十一、本會業務管理單位應對本要點所列之各項查詢規定及資料使用狀況

,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並做成稽核紀錄,如發現有異常現象,

應即時會同政風單位處理。

十二、使用退除役官兵刑案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及其他保密

規定,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