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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本部上下班暨差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8004398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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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本會)為提高會本部職員行政效率,
    符合人性管理理念,有效運用辦公室自動化,實施電腦差勤管理,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會本部職員上下班及差勤管理除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
    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會會本部職員進入本大樓均應配帶服務證,除科長(含簡任級未支領主
    管加給)以上人員上、下班免辦理簽到、簽退登記外,其餘職員每日到
    勤、退勤於進、出大樓時均應按指紋辨識機登錄。
    科長(含簡任級未支領主管加給)以上人員當日如預定加班,應於上、下
    班按捺指紋。
  
四、上班時數:自上班簽到(登錄)起,扣除午休時間,至離會簽退(登錄)
    止,應足八小時。  

五、本會會本部上班時間分「核心時間」與「彈性時間」。「核心時間」除依
    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彈性時間」得由員工根據個人需要自行選擇
    上、下班時間,惟全天上班應滿八小時,半日應滿四小時。  

六、核心上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七、職員彈性上、下班時間(登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班起迄時間):上午自
    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下午自四時三十分至六時。

八、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九、請假時間計算方式(鍵入差勤管理系統請假時間):
(一)全日請假: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2、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十、請假半日,到會、離會均應按指紋辨識機時間:
(一)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為一時至一時三十分,下班時間為五至五時三
      十分。 
(二)下午請假:下班時間自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以上班時間足四小時後為
      原則。   
(三)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按正常上班時間自上午八時三
      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上午九時三十一分
      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兩小時,餘類推。
   2、已簽到上班或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實際指紋辨
      識機登錄時間至離會指紋辨識機登錄下班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四)申請補休者,應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差假申請單事由欄詳
      填補休原因,以利人事處查考。

十一、上、下班指紋辨識機操作方法:
(一)先按指紋代碼,再將建檔之指紋平貼指紋辨識機,如回應「成功」,完
      成登錄手續。
(二)如遇連按五次以上無法辨識成功,請儘速與人事處承辦人連絡,確認指
      紋無法辨識成功之原因後,再重新建檔,以利辨識作業。
(三)如須瞭解個人上班時間,可於當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以後,自行上網查
      詢,以供下班時間之參考。個人前一日上、下班按指紋辦識機情形,於
      翌日可在「差勤管理系統」內「查詢個人未按時刷卡紀錄」欄查詢,如
      有異常紀錄者,應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人事處不個別通知。
(四)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以指紋辨識機登錄時,由人事處通知改按
      簽名方式辦理。
 
十二、在核心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
      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累
      計達八小時者,以曠職一日計。  

十三、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於到會時按上班指紋辨識機,並依
      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如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例如交通誤點、因故
      未按指紋辨識機、因公外出無法於辦公時間內到勤及退勤者),應填具
     「本會職員未按指紋辨識機事實證明單」(如附件一),詳述理由簽報
      單位主管核准後,於三日內送人事處註銷遲到或曠職登記。  

十四、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簽到退手續,除因前項不可歸責 於個人之事由外,
      因個人疏忽未按指紋辨識機登錄到退手續,經單位主管出具「本會職員
      未按指紋辨識機事實證明單」,於三日內送人事處註銷異常紀錄,惟年
      度內超過五次以上者,由人事處簽請議處;經通知而仍未辦理請假手續
      者,均以曠職論。  

十五、各項差假均應利用「差勤管理系統」事先辦妥差假手續,並經單位主管
      核准後,方得離開;因疾病或緊急事故,應即電話報告直屬主管,經同
      意後,由同仁或家屬代辦或事後二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十六、人事處得於上班時間內,會同政風處人員實施不定時查勤,並將查勤列
      入紀錄,其應在勤而未在勤者,人事處查勤人員須填寫「本會察查勤惰
      管理及辦公情形未在辦公處所通知單」(如附件二)予以告之,當事人
      並應於通知單內所填時間算起一小時內向人事處回報,如逾一小時未回
      報,以曠職論。但查勤時間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者,即以下班前為
      限。  

十七、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確因業務需要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半日
      上班滿四小時後,按加班費申請作業規定辦理,並應受每日、月加班時
      數之限制。  

十八、加班起迄時間均須至一樓大廳東西兩側指紋辨識機按「起、止」紀錄,
      科長以上人員,如須加班,亦應比照辦理,以符合加班應有刷卡、簽到
      或其他可資證明紀錄之支給要件。  

十九、加班申請,如因開會或特殊因素無法於上項程序辦理時,應專簽註明理
      由及加班起迄時間,並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移人事處登錄。  

二十、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二十一、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員工差勤應負責督導之責,並加強辦公紀律,落
      實平時考核;人事處於年終時統計個人差勤紀錄以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
      績評審之依據,各單位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則列入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評
      量。  

二十二、本會會本部技工、工友、駕駛之管理有關事項,由行政管理處比照本
   要點另予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