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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40102828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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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
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
  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
  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第  三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
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
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以主任委員名義公開頒給之。


第 五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頒給外國人士、事蹟特著或
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第 六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七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會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