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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申請提供就學推薦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輔參字第1020072770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業就學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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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
  就讀大專校院,並提供就學推薦書,以利爭取更高分數進入學府,
  培養專業技能,促進順利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人員,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提供就學推薦書:
  (一)曾獲國軍勳獎章、各軍總部(含)以上所頒發獎狀者。
  (二)參與輔導會及所屬機關(構)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表現良好,
    或具其他優良事蹟,對社會有具體貢獻、敦品向善,如榮民楷
    模、優良志工等足堪表率者。

三、推薦範疇:國內公立或經向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四、本規定申請提供就學推薦書之辦理方式與限制如下:
(一)申請人應向列管後備指揮部申請服役年資證明,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正本及影本乙份,填妥「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推薦書申請表」
  向其戶籍或居所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申請推薦書。
(二)各榮服處受理申請案時,應詳為審查所附影本是否與正本相符,核
  驗相符者,應在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戳記及承辦人職章,正本
  應即歸還申請人,影本歸檔備查;凡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服處即
  予開具就學推薦書,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就學推薦書,以隨到隨辦為原則,各榮服處無法即時完成者,
  得於完成後以掛號寄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