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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20078742號令
法規體系: 法規/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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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榮民總醫院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
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所屬各分院(以下簡稱分院),其名稱冠以所
在地地區為原則。

第  二 條
分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分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四人,均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
任。

第  四 條
分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