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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輔政字第102006114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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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據法務部 94 年 8  月 8  日法政字第 0941113168 號函修頒「政
    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並參酌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實際狀況與任務需
    要訂定之。


二、目的:
    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
    ,本會暨會屬各機關(構)均應分別組成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以發揮樞紐功能,有效研討、督導並分工執行各項肅貪防弊
    工作,俾能革新風氣,建立廉能政冶。


三、政風督導小組編組: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構)首長兼任為原則,如首長確
      因工作繁重,不克兼任者,得委由副首長擔任召集人,政風處(室
      )或兼辦政風人員負責秘書業務。
(二)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本機關(構)所屬業務主管,或下屬
      一級機構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依職務性質兼任,均為無給職。
(三)本機關(構)前項人員合計不足七人者,得免成立本小組,惟有關
      政風事項,應併相關行政會議研討及分工執行,並確實推動執行上
      級機關「政風督導小組」決議及指(裁)示事項。


四、政風督導小組任務:
(一)上級政風督導會報(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
(三)評估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四)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五、會議召開時程: 
(一)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檢討本機關(構)及所屬單位政
      風工作執行情形,並依前項所列小組任務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小組得針對本機關(構)及所屬單位與民眾或榮民權益關係密切
      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或有關單位人員,每年舉辦政風
      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主管人員列席。
(三)各機關(構)於召開「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時,應於會議前十天副
      知直屬上一級單位「政風督導小組」秘書單位,並簽派委員出席指
      導。
(四)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實施
      ,並於會後五日,以機關名義副知其上一級機關備查。
(五)本小組會議程序如附件一。


六、會議分工事項:
(一)上次會議主席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各單位應依本小組會議指(裁)及決議事項分辦表,有效管制貫徹
      執行,並於下次會議前十五天內,將辦理情形報送秘書單位綜合彙
      處後,於小組會議中提報(格式如附件二)。
(二)政風工作綜合檢討報告:
      由秘書單位就該期上級「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各級長官(上
      級)工作指示及本會政風工作或「端正政風行動方案」及「反貪行
      動方案」執行概況、缺失檢討與改進建議等綜合提報。
(三)專題報告:
      由各委員輪流就本身職掌事項或對所屬單位「反貪行動方案」工作
      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與易滋弊端業務之防弊、追蹤、管制、
      檢討改進等措施,綜合或擇一提報,其內容、格式不拘。
(四)政風案件檢討報告:
      由秘書單位就本機關(構)或所屬單位該期發生之重大政風案件,
      指定單位提報(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五)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專案業務報告:
      由本小組秘書單位協調本會「採購稽核小組」(第八處)秘書單位
      及「內部審核作業」之會計部門,於會議中輪流提報該期「採購稽
      核小組」及「內部審核」工作執行情形,提報內容範圍,概依「採
      購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討論事項:
      1.提案討論:
        由各委員輪流以「小組任務」所列項目或端正政風相關事項中研
        擬提案,或由秘書單位視任務狀況需要適時研擬提案提會討論。
      2.相關計畫與作業規定審議:
     (1)本機關(構)及所屬單位「反貪行動方案」相關實施計畫之審
          議(簡報)。
     (2)本機關(構)及所屬單位相關作業規定之審議(簡報)。


七、一般規定:
(一)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由出席,並得視需要邀請所屬
      單位首長及相關人員列席。
(二)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之前銜,應冠以年度會議召開之次數,其次數之
      計算應溯及既往,並連續累計。
(三)各機關(構)應依據本要點及參酌單位任務、特性,自行訂定設定
      要點,並切實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