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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機構支援醫師獎勵金及診療費用支給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輔陸字第102007490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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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醫
  療整合,有效運用人力及醫療資源,並使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與
  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支援醫師獎勵金及診療費用之支
  給,能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醫師受訓或支援其他醫院期間,其薪資仍由原占職缺醫院支給。

三、分院住院醫師赴榮總受訓期間,其獎勵金比照榮總住院醫師標準,由榮
  總支給。

四、分院主治醫師赴榮總受訓期間,從事診療服務,其獎勵金由榮總支給,
  支給方式如下:
(一)每週於榮總從事診療服務二天以上,並持續三個月以上者:
 1、診療服務報酬依其實際提供醫療服務項目之收入,提撥核實支付提成
   百分比計算。
 2、診療服務報酬基本額度以新臺幣七萬元計,低於新臺幣七萬元者,核
   實支付;高於新臺幣七萬元者,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支領專勤工作獎金
   分配方式辦理,並以其一點六倍為上限。醫療積分超過部分,比照榮
   總主治醫師核發超額專勤工作獎金。
(二)全時段於榮總從事診療服務者:
 1、比照榮總主治醫師支領專勤工作獎金分配方式辦理。
 2、獎勵金之核給,由其診療服務所計得之醫師費納入部、科評比計算。

五、榮總主治醫師赴分院支援者,其獎勵金由榮總支給,支給方式如下:
(一)以其在榮總前半年專勤工作獎金平均值,做為最低支領獎勵金額度。
(二)新任主治醫師未滿六個月者,以專勤工作獎金基本額度一點六倍,做
   為最低支領獎勵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