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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台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040073149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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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利榮民(眷)來會
  或來電洽詢申辦服務事項,律定服務台工作項目及各單位對主管業務
  之處理,以發揮服務台之臨櫃功能,滿足榮民(眷)需求,提升服務
  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服務項目:
(一)本會就醫、就養、就學、就業及服務照顧榮民(眷)等五項工作之
   相關臨櫃洽詢、引導接待、簡易諮詢、輔助申請、連繫業管單位協
   處。
(二)榮民(眷)權益及消費者保護事項之法令、申辦規定、宣導資料之
   簡易說明及分送。
(三)免付費服務電話之接聽解說、連繫協處。

三、服務時間:每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含午休時間)。

四、配置人員:由服務照顧處派職員二人及替代役一人負責。

五、作業規範:
(一)臨櫃服務:
 1、服務人員應充分熟知本會五大服務工作之各權責單位及承辦人員,
   對來會之榮民(眷),除簡易詢答及輔助申辦,臨櫃法令、業務之
   詢問洽辦,得引導榮民(眷)至會客室,並迅速通報業管單位承辦
   人於三分鐘內親赴面會、說明處理。
 2、各單位提供並定期更新、補充服務台有關榮民(眷)權益之法令、
   手摺、導覽、申辦規定、申填書表、權責機關(單位)及連絡方式
   等,視需要主動供給。
 3、午休時間榮民(眷)來會,仍應熱心接待解說,若屬法令疑難之洽
   詢、各單位事務之申辦,需由業管承辦人解答處理者,應接待至會
   客室休息等待;或記錄連絡方式,轉知承辦人另予答覆。
 4、傳真洽詢、申辦、陳情等資料,由服務台轉交收發循公文管理送業
   管承辦人簽收後處理逕復。
 5、服務台人員服務守則如附件一。
(二)陳情檢控案件:
 1、陳情抗議事件,依事件內容通報業管單位派員處理;檢控本會員工
   貪瀆不法案件,通報政風處派員處理。前述持有書件者,協助至收
   發室收件。
 2、榮民(眷)來會要求向主任委員請願事件,導引至會客室後,立即
   通報綜合規劃處承辦人妥處。
(三)緊急案件:
 1、對來會榮民(眷)非理性或不合法之請求,應委婉說明法令規定,
   如有持續過激之情緒言行,應即通報業管單位承辦人員到場疏處,
   視情況需要,由業管單位科長以上人員協同處理。
 2、遇重大爭議案件、爭執不息、有媒體採訪、多人群集之抗議請願事
   件、個案處理突發惡言叫囂甚或肢體暴力等情況等,應即陳報服務
   照顧處業務主管,並通報業管單位科長以上人員協同承辦人員妥處
   。

六、權責劃分:服務台作業,由服務照顧處責管督導及執行簡易服務功能
  ,餘各單位業管之服務事項,由服務台通報承辦人親自面會處理;來
  電洽詢者,告知來電者業管承辦人連絡電話後,請其另行洽詢,遇緊
  急或爭議案件,則將來電轉接業管承辦人員說明處理。

七、設備配置:電腦三台、列表機一台、免付費服務電話二具、公務電話
  二具、桌上型資料櫃一座、文書櫃二座、飲水機一台、血壓計一座。

八、作業管制:
(一)服務台備榮民(眷)來會及來電洽辦事項之工作紀錄簿及日報表(
   格式如附件二、三),登錄服務對象及處理情形並每日統計。
(二)各業管單位承辦人對來會榮民(眷)完成服務,除向所屬單位回報
   ,處理情形登錄並簽署於服務台之工作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