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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本會各農場場員農舍建造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農林業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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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農場場員農舍建造除依照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有關
    規定外,悉依本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不適用福壽山、武陵、清境農場及個別農墾墾員、自力農墾墾
    員暨配耕土地已放領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建造農舍,係指新建、重建、增建、改建及修建。


四、農場場員建造農舍,應向所隸屬農場提出申請,並由農場協助辦理。


五、農場有眷場員,經申請核准新建農舍者,由本會補助新台幣七萬元正
    。單身場員居住單身農莊不另申請建舍。關於建造農舍及農莊之戶數
    ,由農場納入年度中心工作計劃辦理。


六、農場對場員農舍建造事宜,應詳實查核審定督導辦理,必要時得組成
    專案小組,負責辦理之。


七、農場應配合地方基層建設與社區發展,妥為統籌規劃,指定地區建造
    房舍,每戶築基地(含法定空地)不得超過一四九平方公尺,有關公
    共設施之管線、公廁、道 路、排水溝及環境衛生等,應已一個社區
    為單位,爭取地方基層建設經費,分期實施,藉資劃一。


八、有建場員新(重)件隻農舍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及總樓地板面積鷹依
    照第一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九、場員申請新(重)建農舍之補助款時,應先籌足自備款新台幣七萬元
    以上。


十、場員新(重)建農舍,申請補助款,其本人與農場應先完成下列手續
    :
(一)場員:
      1.繪製農舍位置圖及建設設計圖(所建農舍茹屬行政院農委員會編
        印「農民住設計圖集」中之型式,可農場索取選建設標準圖)。
      2.申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謄本。 
      3.立具場員申請補助款新建農舍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略】)。
      4.將上述文件連同自備款證明,一並送慶\請農核轉。
(二)農場: 
      1.審查農舍建築基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區分之規定。 
      2.審查場員建舍位置圖,其位置是否適當。 
      3.審查設計圖,是否符合規定。 
      4.審查所立切結書是否已簽名蓋章。 
      5.審查自備款金額是否符合規定。 
      6.疆場員所送並經審查之建舍位置圖、設計圖(含預算)、土地登
        記簿、地籍謄本,及切結書等張定整齊,一併報會合辦。


十一、依本要點核定之新(重)建農舍,由農場報會申請撥付補助款及土
      地使用權同意書,再由農場以場長名義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
      待各項手續辦妥後,協助建舍場員於一個月內辦理發包(農場必須
      取得合約書副本一份審查)並協助監督施工,如場員未按照規定擅
      自興建者,由農場報請註銷原建設案及繳回以撥付之補助款,並限
      期自行拆除違建。


十二、場員新(重)建農舍工程,除規定由場員自辦者外,其餘有關申領
      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等手續,應由農場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不得由
      場員自行向地方政府洽辦。


十三、凡經核定之補助款,必須用於新建農舍之工程,不可移作他用。


十四、場員新(重)建農舍工程,須臾開工後一二○工作天內完成,農場
      應派員協助驗收,並為填具農舍完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二)連同
      驗收證明書(一本會所發營繕工程處理手冊規定格式辦理)報會備
      審。


十五、本會為瞭解本要點執行成效,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場員建造農舍狀況
      。


十六、 場員農舍不得出租、頂讓。